律师(律师所,以下简称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就是律师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产品,客户接受法律服务产品的过程。
买卖合同包含两类合同,一类是有形商品的买卖,另一类是无形商品的买卖。
我们传统的货物买卖属于有形商品的买卖。
无形商品的买卖属于智力买卖的范围。
技术性服务合同、法律性服务合同、有关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之类许可合同也属于无形合同范围之内的合同。
无形合同中的服务性合同,就是提供者利用自己的无形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这个标的就是服务行为。服务行为就是服务商品。中心就是提供者所做的智力活动,外在表现形式就是服务活动。
律师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标的标准非常模糊。具体到什么标准?确实不好确定。是需要达到一个什么标准?是代替去走个过场?这也就是客户与律师待案件结束以后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
所以我就建议客户在与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时候,一定需要把合同的目的,或者说合同的标准写明白。绝对不能发生某专业出现的那种口头讲的与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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