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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执行到期债权的要件有哪些?

文章转自: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公众号

全文共约3000字,阅读大约需要15分钟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1)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2)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3)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

在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查找其是否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查找到期债权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到期债权,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那执行到期债权的要件有哪些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并且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综上,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第三人可以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一旦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则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接下来再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对到期债权执行要件的认定。

案例:无锡市贤顺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志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案——(2016)最高法执监25号

【基本案情】无锡市贤顺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贤顺公司”)与李志军合同纠纷,贤顺公司向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下称“锡山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提取被执行人李志军在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北建设公司”)到期工程款1000万元。锡山法院向华北建设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华北建设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000万元。

锡山法院扣划华北建设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并冻结650万元,华北建设公司以李志军在其公司已无债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归还款项并解除强制措施。锡山法院裁定驳回华北建设公司异议请求。华北建设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复议,无锡中院裁定驳回复议请求。

华北建设公司向江苏高院申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解除执行措施。江苏高院作出(2015)苏执监字第00169号裁定,撤销了锡山法院及无锡中院的裁定。贤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争议焦点】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执行法院能否对华北建设公司名下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关于能否对华北建设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61条至第69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制度。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一是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向华北建设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000万元,华北建设公司表示李志军工程进度未达到节点要求,即对债务尚未届满履行期限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扣划华北建设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并冻结银行存款650万元后,华北建设公司再次以李志军在其公司已无债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华北建设公司在本案中系作为到期债权第三人,该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已对债务提出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均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应释明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而不得对华北建设公司予以强制执行。实际上,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华北建设公司对李志军不负有债务,反而李志军应向华北建设公司负有返还超付的工程款义务。因此,江苏高院认定执行法院不应直接对华北建设公司予以强制执行的认定结论,具有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

通过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可以看出,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

(1)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

(2)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3)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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