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的人们对于律师行业的满意度应当不是太高的。为何?因为律师所缺乏标准化的管理。
司法部制定的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与《律师管理办法》是很好的规范。我从中也看到了是强调律师事务所在其中的中心、中心管理作用。
在社会实践中,却是另一回事。有几个律师事务所真正进行有效管理?再说上述两个规范也是粗线条的,怎样去细化那还是另一回事。你没有有效细化的规范,就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还真是不好下手去处理的。
我经常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面前探讨过对于律师行业的管理问题。我的观点就是从管理律师向管理律师事务所进行转变。纲举目张。那个律师所的律师出现了问题,主要处罚律师事务所,律师次之。你看看哪个律师事务所敢放松管理!你如果发现那个律师出现了问题,你只处罚律师, 而对于律师事务所就像他本所就没有发生过违纪律师一样。慈不掌兵。没有严格纪律的队伍就是一盘散沙。毛主席你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
威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所标准化建设指引”为各律师所制定了管理详细规范,本所的律师也明白具体运作规范。当各律师所制定出这样的规范标准之后,那对于各方均有利。到那时社会各界也会对于律师行业非常满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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