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信
1. 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致使抵押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王某甲诉朱某、王某乙、某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银行在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抵押房屋未进行现场查看,仅凭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即办理抵押贷款,致使未能发现抵押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属于应当知道抵押人无处分权的情形,在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抵押人无权处分抵押房屋的情况下,银行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其应注销抵押登记,由其他当事人协助将房屋登记至真实权利人名下。
审理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2月7日第3版
2. 受让人依据房屋登记簿记载购买房屋,且支付合理价款,办理了产权登记变更,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周某丽诉唐某刚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无权处分人,登记簿上也无瑕疵记载,且受让人购买房屋支付了相应的合理对价,故受让人为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诉争房屋应归受让人所有。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物权卷)》,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3. 购买房屋后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构成善意取得——张某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屋属于不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依法登记,房屋买受人购买房屋后未经登记则依法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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