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盏”公众号
【裁判要旨】
1.银行与被执行人虽未签订独立的保证金质押合同,但在所签《汇票承兑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将存入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银行有权在需要时直接冻结、扣划。该种约定符合质押合同的一般要件,应认定双方形成质押合同关系。
2.双方按照约定设立了保证金专用账户,被执行人亦按约定比例存入了保证金,该账户的使用区别于一般结算账户。因此,被执行人的金钱已通过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形式完成了特定化。
3.根据双方约定,银行对保证金账户进行了冻结,对保证金亦有权直接扣划;被执行人虽为保证金的所有权人,但不能自由使用,丧失了对保证金账户的控制和管理。因此,银行已实现了对保证金账户资金的占有和支配。
4.执行标的之上同时存在债权人主张的普通债权与物权人主张的物权,两种权利虽都是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但二者相比较,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银行对保证金账户资金享有的质权能够排除另案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
5.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撤销执行裁定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的规定,在本案判决对执行标的不得执行后,执行异议裁定即已失效,因此该项诉讼请求已无实质意义。
【案件来源】
(2015)民提字第175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dadd365-66d7-4a3d-bad4-3052787116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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