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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为确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以其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特定财产或权利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质押财产

出质人以其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 】公司【 】%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债务人 【 】公司在《【 】协议》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

1、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 】协议》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 】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出质人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管费、损害赔偿金、保险费、提存费、实现质权和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因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第三条 质押期间

本合同质押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四条 质押财产的保管

1、如因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实现, 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财产价值,或由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因恢复质押财产价值或设定新的担保所支出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拒绝提供或逾期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变卖或拍卖质押财产,并将所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作为主合同项下债的担保。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财产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将质押财产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该行为无效;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所获得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

3、主合同履行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自质押财产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上述孳息在扣除收取孳息费用后于质押财产作为主合同项下债的担保。在主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主合同项下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2)债务本金。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质权人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归还的款项或者质权人扣收的款项, 质权人有权决定归还的顺序和规划金额,出质人对此无意义。

第五条 提前清偿

1、如出质人所提供的质押财产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债务人拒绝提供或逾期提供相应担保的,或提供的相应担保不符合质权人要求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或约定方式处置质押财产,并将处置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2、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动产及权利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但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用于主合同项下债的担保。

第六条 出质人的权利及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1)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或增加债务金额未取得出质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有权拒绝承担新增加的义务,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债务人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在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

2、出质人的义务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私自处分质押财产或对质押财产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影响质权的是吸纳;

(2)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将主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出质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3)在质权收到或可能收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亲还是,有义务通知质权人并协助质权人免受侵害;

(4)质押财产非因质权人原因或隐蔽瑕疵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出质人应当独立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因各种原因垫付了上述款项的,有权向出质人追偿;

(5)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有义务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出质人拒绝恢复价值或提供新的担保的,应当在价值减少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非因质权人的原因造成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出质人或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出质人或债务人拒绝提供或逾期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依法处置质押财产,以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

(7)出质人未对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瑕疵作详细、充分、完全的披露和说明,导致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当在不能实现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依法处置质押财产:

a、债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背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产生危及主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重大事项时,质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并依据主合同追索债权的;

b、出质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本合同约定义务,危及质权人债权安全的;

c、担保财产产生重大纠纷或者足以影响债权实现风险的;

d、出质人危及质权人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2)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债权安全,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对债务人不能归还的部分,以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出质人在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出质人发生解散或破产,即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质权人亦有权参加出质人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4)质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质权人的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2)实现质权后,应尽力配合出质人行使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得,归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

(4)债务人或者出质人清偿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押注销登记,退还质押财产及相关权属凭证。

(5)妥善保管质押财产或权利凭证的义务。

(6)质权人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对质押财产进行折价以双方协商的价格抵偿主合同债务人所欠债务,或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

2、质权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押财产时,出质人应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3、质押担保的债权部分清偿后,债务人未能清偿剩余债权的,质权人可以就质押财产的全部行使质权。

经登记的质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质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质押财产行使质权。

4、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存在抵押、质押担保时,不论该担保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质权人都有权要求出质人先承担担保责任或要求出质人与抵押、质押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出质人承诺不提出抗辩,即不以要求质权人先行放弃或实现抵押、质押担保权益作为其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前提。

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抵押、质押担保权、担保顺位或变更担保权利、或者丧失其他担保权利时,出质人承诺不提出抗辩,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质押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5、如果出质人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出质人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完全清偿前,则出质人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质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出质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6、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出质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则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质押财产的处分及限制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重复担保、放弃、转让、许可使用、赠与、出资、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方式影响质权的实现。

2、质押期间,出质人确需转让质押财产的,必须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设定质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或告知受让人的,质权人有权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出质人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转让质押财产的价款明显低于其市场价值以致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质押财产。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质权人、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质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除外)。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继续有效。

3、质权人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宣布债权提前到期的,出质人应当在接到质权人通知后立即清偿债务人未清偿的主债务本息或其他相关费用。出质人拒绝偿还或逾期不予偿还的,质权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5、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出质人仍应按照本合同对质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如果质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还款账号、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的变更),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7、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质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质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秉持全面、协作、经济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签署条款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无明确责任条款的,则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质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债务人或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

(4)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款项、宣布部分或全部债权提前到期,并处分质押财产;

(5)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措施。

3、如因出质人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或导致质权人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质权,且出质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适用及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其他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执行。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出质人持【 】份,质权人持【 】份,债务人持【 】份,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质权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签署地点:【 】省 【 】 市 【 】 区

签署时间: 【 】 年 【 】月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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