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对于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些地方法院正酝酿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相应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在依法判令由事故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首先适用交强险进行赔偿以后,如果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赔偿的,均参照肇事机动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责任比例,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当前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针对商业三者险所规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基本上是一致的。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编号:A01H2014102JZ02)规定为例,在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依法选择自行协商或者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时,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但同时保险合同也规定,涉及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这就不排除法院会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作出一定程度的浮动。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