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4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GB50204-2015 规范附录A 记录,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的规定。
二、检验批填写注意事项
1、不是允许偏差的项目的应尽量用文字描述,不要用单一的打“√”的方法标注。
2、检验批是否将整个单位工程覆盖,有没有漏掉的部位,特别注意是工程中有沉降缝的单位工程时,应将同一分项内容汇总起来。
3、检验批部位、区段一栏应填写清楚,每一检验批逐一列清。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2) 对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产品的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 对本规范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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