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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举报程序
举报案件分为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保护权益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单位或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检举揭发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单位或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案件。
  (一) 保护权益举报
  1、 举报条件:
  (1)举报人是认为其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举报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举报;
  (2)有明确的被举报人、被举报人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与举报人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有直接关系;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和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保护权益举报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保护权益举报书:一是要有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是要有具体的保护请求事项及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事实。
  2、保护权益举报人书写保护权益举报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举报,要简述主要问题,事实和理由及本人的愿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3、下列保护权益的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人已就举报的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或不属于本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的。
  (二)检举揭发举报案件
  1、检举揭发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2、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事实;
  3、尽可能提供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和职业。


  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60天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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