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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典⑫|知情权、任意解除权……业主这些权利你了解吗?

来源:福建法院司法融媒体中心

转自: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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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居民小区的公共服务需要而产生的。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物业服务需求,更好的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更加规范,民法典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物业服务合同”一章,首次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典型合同“身份”。其中,对业主的知情权和单方解除权作了明确规定。

业主享有知情权。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五类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应当公开的内容,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蔡大妈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利用小区的电梯、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进行经营,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物业公司没有主动公开的,业主有权要求其定期公开。

业主享有单方解除权。《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了业主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但相对比较原则。民法典进一步针对业主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为了保护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业主行使解除权也作出了一定限制,要求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除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外,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蔡大妈所在小区的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了与物业公司解约的决定,并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不得以业主欠费或者质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为由,拒不退出。对于物业公司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有权不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公司还要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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