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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四)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 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解读:依法必招=项目资金性质+项目投资规模

      第四条提及,将来发改委将另行规定部分的依法性质招标的情形,除此之外,16号令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情形总结如下表:

项目类别

项目资金性质

项目投资规模 ②

依法必招=①+②

施工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400万及以上

资金性质符合任意四种之一即可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00万及以上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100万及以上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理解难点:什么叫可以合并?合并什么?

      分析:第五条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肢解工程、实现规避招标的非法目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一、什么叫可以合并?

      笔者认为应当遵循至少以下原则:

       1、首先必须是 “同一项目”

      何为同一项目,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第一,采购人为同一人;第二,同一建设工程。

       不同项目合并达到规模的,属于采购人自治范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必须是同一年度。

      跨越了财政年度的当然不行了,上述项目针对很多是财政性资金等,这个大家应该好理解。

        3、必须有利于采购顺利实施,不能为了合并而合并。

      打个比方,某高新区2018年度计划新建一座数据中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合同估算价300万;同时计划修建水泥路面8公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合同估算价200万,该项目工期较紧,要求必须均在三个月内完成,已知其中任意一项工作,工期至少二个月以上,如果单纯的将这两项加起来,的确是超了400万,但是,如果招标,一方面,资质上得同是具备建筑资质和公路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两家组成联合体,如果联合体中标,这倒好说,但根据招标法的规定,我们无权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因此,也有可能是某个非联合体中标,这就有可能影响整个采购顺利完成了。

        二、合并什么?

       有网友问我,是不是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只要总额达到了,就必须招标,我说不是的。如果真的如网友理解,则会导致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呈扩大化趋势,这于中央简政放权、实施放管服的总体思想是背道而驰。 16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并是指的合并同类项,比如监理合并监理,设计合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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