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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风的电源是否为消防电源?

《民规》第6.3.9条规定,“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其条文说明,“需要指出的是,事故通风不包含火灾通风。”也就是说,事故通风并不属于消防,其供电不需要消防电源供电。《建规》(GB50016-2014)第10.1.1条也对消防用电加以了解释,“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其解释也不包含事故通风用电,江苏省2016年《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如下:

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3.9条规定了事故通风的要求,可燃性气体的事故通风一般在事故后运行,是否应视为消防负荷?

答:是否为消防用电设备应以GB500162014第10.1.1条条文解释中所列设备为准,该条文解释中所列设备不含事故通风机

2.15.厨房、锅炉房等可燃气体场所事故风机电源配置及线路保护是否应按消防设备标准要求。

答:不。

而09版《措施》第4.4.4条规定其事故排风机由消防电源供电是不正确的,具体如下:

4.4.4锅炉房、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简称直燃机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直燃机房、水泵间、油泵间等有散发热量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与自然补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设置在地下或其他原因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锅炉间、直燃机房以及与之配套的油库、日用油箱间、油泵间、燃气调压和计量间,宜设置各自独立的通风系统,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井应曲消防电源供电,通风设施应安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

甚至有电气专业的按消防电源供电,被施工图审查单位提出违背了按强制性标准方面的要求,

10.1.9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所以,事故通风不是消防设备,不应算入消防负荷,其供电电源应根据建筑性质而决定是一级还是二级或者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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