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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正高级职务评价标准条件(试 行)
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正高级职务评价标准条件
(试   行)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履行任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六、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
第二条  业务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90分及以上。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六)累计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
(七)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或荣誉称号。
(八)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上(20万字以上),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九)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当年贵州省对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十)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1次以上;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深入的研究,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州)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在市(州)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任现职以来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并取得显著成绩;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市(州)级以上的示范课1次以上;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3、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承担市(州)级以上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4次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承担的市(州)级以上的示范课4次以上。
第三条  破格条件
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国家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2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三)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社科成果奖二等奖(证书获得者);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职业技能比赛获国家级二等奖。
第四条  学历要求
提升学历后均须与所任专业一致。提升学历者,须在取得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工作实践满1年以上方可用此学历参评。提升至大专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提升至本科学历,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
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未收录专业、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不受此条限制。
第五条  附  则
一 、本《条件》为中学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或各级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
二、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及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指定的刊物。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论文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6号)、《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7号)、《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通[200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贵州省中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使用说明:
1、整个体系分为四个部分:教学业绩评价(由学校组织进行评价),领导评价(领导指校、科、室领导),同行评价(同行指学校组织的5人以上同行专家),学生家长评价(学生指课堂教学时的全体学生的家长)。采取权重与具体分数结合,制定出体现权重的积分,即教学业绩55%,满分55分;领导15%,满分15分;同行15%,满分15分;学生家长15%,满分15分;总计100%,100分。
2、评记分使用积分直接累加方法。使用时,先由评价人员据实评分,然后由统计人员逐个进行评分累加,再按各类评价人员的多少,计算该类人员平均分。评价平均分计算完毕,即可进行教师评价总分累加。
3、各学校可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体系的细化指标。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一)对教师教学业绩的评价
被评教师: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工作定额
18分
18,17,16,15,14,13,12,11,10,9,8,7,6,5,4,3,2,1,0
教学、科研成果奖
15分
15,14,13,12,11,10,9,8,7,6,5,4,3,2,1,0
校级以上表彰
8分
8,7,6,5,4,3,2,1,0
论文、论著、专利等
7分
7,6,5,4,3,2,1,0
支援农村教学工作等
7分
7,6,5,4,3,2,1,0
(二)领导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被评教师: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师德高尚,教书育人
3分
3,2,1,0
治学严谨,认真负责
3分
3,2,1,0
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深度广度
3分
3,2,1,0
勇于教改,卓有实效
3分
3,2,1,0
教学有方,教会学习
3分
3,2,1,0
(三)同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被评教师: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师德高尚,治学严谨
3分
3,2,1,0
内容科学,系统严密
3分
3,2,1,0
知识更新,深广适度
3分
3,2,1,0
结合科研教学,勇于教改教研
3分
3,2,1,0
教学有方,引导创造
3分
3,2,1,0
(四)学生家长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
被评教师:        日期:
评价要素
权重积分
评价记分
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3分
3,2,1,0
尊重家长,关爱学生
3分
3,2,1,0
教学得法,学生喜欢
3分
3,2,1,0
培养能力,学有所获
3分
3,2,1,0
教学有方,引导创造
3分
3,2,1,0
总评得分:        分                (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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