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首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上限。(11月21日《京华时报》)
从《条例》规定来看,相比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处改变,比如说,目前征收标准不统一,而《条例》统一了征收标准;目前乡镇有处罚权,而《条例》撤销了乡镇处罚权……这些改变显然吸取了过去多年的经验和教训,然后“对症下药”,大大压缩了乱作为的空间。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第二十八条又规定,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这一规定也是针对过去的乱象“对症下药”,既避免社会抚养费流失,也不再“鼓励”征收机关乱作为。
但在笔者看来,《条例》还有完善空间,譬如,虽然《条例》统一了征罚标准的上限,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这只是针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符合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另外,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社会抚养费减免的具体情形和办法,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这些方面,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仍然过大,容易滋生某些乱象。
另外,《条例》规定: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这有利于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还应该明确禁止社会抚养费征收与上户口、上学等挂钩,这类做法曾引发极端事件,应引以为戒。
另外,针对高收入人群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应该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因为高收入人群往往不在乎社会抚养费,所以多生育子女,这是对社会公平的损害。
总之,要想让新条例彻底杜绝社会抚养费乱象,既要根据社会意见进一步完善,条例正式出台后也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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