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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方崔官司”给我们提了什么醒?
首席评论:“方崔官司”给我们提了什么醒?

  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诉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侵权案昨天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崔永元和方舟子部分微博均构成名誉侵权,各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崔永元赔偿4.5万元,方舟子赔偿4.5万元。 

  这是两个名人之间的名誉权官司,加上涉及“转基因”的公共话题,因此官司从一开始就备受人们的关注。 

  被法院认定为侵权的言词,在方舟子一方,有称崔永元是“疯狗”、“主持人僵尸”、“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一帮骗子搞慈善”、“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法院认为这些话或者证据不足,或者明显超出了言论的合理限度和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贬低、侮辱了崔永元的人格尊严。在崔永元一方,有说方舟子“黑基金黑到家了”、“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流氓肘子”、“拽着它溜达”等,同样属无事实依据或依据明显不足,构成侵权。 

  而方舟子的“暗箱作业”、“脸皮厚”、“死不认错”、“忽悠”、“吓唬人”这些用词,法院认定或属调侃揶揄,或属质疑批评,虽有一定贬义,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未侵犯崔永元的名誉权。崔永元说“肘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法院认为该语句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崔永元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表述亦无明显不当、歪曲,不构成侵权。 

  尽管中国属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源,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这个一审判决还是有参考价值,至少能给公众、尤其是为网民提供诸多的警示。 

  在网络这个广场式媒体中,每个上网者都可以得到话筒。当这种话筒发出的声音无人理会时,那就像在自己家里独自说话,在笔记本上记述事情表达看法,这样的“话筒”才是所谓的“自媒体”。然而,一旦“网络话筒”发出的声音得到转播扩散,它就不是真正的“自媒体”,而是转化为“公媒体”了。 

  名人由于关注者多,影响力大,他们的“网络话筒”是带电的扩音器;知名度越大,其扩音效果也就越强。崔永元与方舟子的微博都是大功率的网络喇叭,从这种喇叭发出的声音,其音量经常会超过某些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的传统媒体。因而当崔永元方舟子在微博里发出粗鄙言语和不实消息时,它们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人身攻击将超出我们的想象。 

  在高度分权化低度可控化的网络空间,一般用户的话筒也可能因为名人的转播而音量大增,也就是说,非大V的造谣或辱骂也可能造成广度影响和深度杀伤。 

  方舟子与崔永元的官司至少提醒我们,网络里的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只有一纸之隔,尤其是名人的网络空间,根本就不存在“私人卧室”,所谓的“私媒体”每时每刻都有被直播和转播的可能。在这样的空间里,用户的一言一词都可能被记录被截屏,如果涉及造谣诽谤贬损他人人格尊严,就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而另一种提醒是,正当批评和合理质疑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将伤害舆论监督与言论自由。正像海淀法院的判词所说:“公众人物享受了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便利,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作为权力机关,它们比公众人物还要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因而不宜随意动用司法权力压制批评和质疑。

  (作者系本报首席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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