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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仍可获扶助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此后,迅速有消息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删除了关于对于失独家庭扶助的规定。记者获悉,该消息系误读!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有关条款,但没有取消对失独家庭的扶助。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此前在向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就提到,草案修改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修改了和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据了解,我国2007年在10个省(市)试点、并于2008年全面实施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发生残疾和死亡以后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以后,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都有经济上的扶助。

  2008年建立这项制度以来,2012年、2014年两次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2015年5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卫计委家庭司司长王海东曾表示,这个制度实行以来,有效地缓解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计生法修正前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计生法中,第27条中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计生法修正案(草案)

  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本修正案施行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按照草案,修正案拟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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