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护理有标准
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
昨日,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广东将逐步建立适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服务管理和机构建设模式,到2020年,全省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50%。其中,半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30%,失能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60%。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将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将按照6个指标进行评估:是否能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将被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对于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地区,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 “重度失能”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根据失能特困人员的情况,将分别予以不同的护理内容。其中,全自理的护理内容为日常看护;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人员的为生活照料。另外,全部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均纳入护理内容。
通知要求,广东省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将按照当地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省级指导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通知明确,特困人员及受护理档次、标准需公示。原则上全自理特困人员的日常看护,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护理服务均由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民委员会、邻里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的,也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监督。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如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