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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岗”虽好,不可“无薪”

“试岗”虽好,不可“无薪”

     作者:许晓芳

  听说过试岗吗?接受无薪试岗吗?近日,有媒体记者采访发现,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

  试用期可以说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毕竟对劳动者和企业而言,直至签约,相互间最深入的了解主要来自应聘期间的互动信息。很多时候,应聘者未必了解未来的工作环境怎样,甚至不清楚自己会被分配到哪个具体工作条线;企业也同样不知道应聘者的简历是否“注水”,应聘者究竟是真才实学或只是个侃侃而谈的“面霸”。因此,要让双方没有后顾之忧,试用期无疑是个很好的选择。

  可以说,试用期于企业于应聘者,都是双赢。至于无薪试岗的问题,则症结在于无薪。人社部早已在2005年发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而一旦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即便只有1天,企业也应当支付劳动者报酬。这意味着新闻中“免费试用11人,未录用1人”的企业已不仅仅是占小便宜,而是涉嫌违法违规。

  这类试图以无薪试岗节省用工成本的企业,陷自身于违法之境不说,还加大了用工风险,影响了企业信誉,因小失大,实无必要。与其如此,倒不如多想想如何通过完善用工制度提升用工质量,比如说设立入职轮转期、尝试非全日制用工试岗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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