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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代议机关的内部组织

    1、议员
     ①议员资格
     议员又称代表,是指在代议机关中具有代表资格并享有表决权的人员。但也有例外:
     一是无表决权的在代议机关中具有代表资格的人员。如在联邦德国,联邦议院给予西柏林22个席位,这些议员一般无表决权,只享有列席议会的权利;
     二是有些议会成员在代议机关中享有表决权,却不是议员。例如,在议长由非议员人员担任的国家,当赞成票和否决票相同时,议长有投票抉择的表决权。
     ②议员的产生
     第一,选举。绝大多数国家的议员都是由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的。间接选举产生的如法国的参议院是由选举团选出的,其选举团的组成是:本省国民议会的(法国的下院)、省议会议员、本省各市议会议员。荷兰的上议院议员也是由省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的。
     第二,任命。在一些两院制国家,上议院议员经常由国家元首来任命,无论是共和制还是君主制。在共和制的意大利,总统有权依据宪法规定任命在社会活动、科学和艺术方面有巨大成就,为国争光的公民为终身参议员,但不能超过5人。君主制的英国,国王有权任命终身贵族,终身贵族就是上院议员。
     第三,因特殊身份。无论是共和制还是君主制都存在这种情况:如共和制的意大利,总统卸任后进入参议院成为终身参议员。在君主制的英国,世袭贵族就是如此。实际上终身贵族的情况也类似如此。(英国上院议员包括:王室贵族即君主的男性亲属、世袭贵族、大法官、教区大主教和受封的终身贵族。其中教区大主教卸任后离开上院,不是终身议员,其余都是终身议员。1999年英国上院改革,取消世袭贵族的议员资格。)
     第四,因递补。在一届任期中,当议员因为死亡、职业不相容或其他原因出现职位空缺时,就可能出现因递补而产生的议员。一般国家采用补缺选举,即由原各选区重新选举,如英国。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递补方式产生议员:一种作法是由拥有议议席的政府按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如芬兰、以色列;另一种作法是在选举时就规定替补者,即候选人在提出竞选申请时的同时就提出替补者的名单与资料(替代者的资格条件与候选人一样),当候选人在竞选中或当选后出现意外时,由原定的替补者替补。如比例时、瑞典。
     ③任职与终止
     第一,议会除名。大多数国家都有对议员除名的程序。除名的原因包括:不参加会议(澳大利亚规定,议员连续两次未经许可不参加会议,将失去其议席);行为不端(印度、韩国规定,当议会裁定某议员行为不端或有其他与议会性质不合的错误行为时就被除名);丧失政党党员身份(葡萄牙规定,政党议员丧失党员身份时就丧失议员身份)。
     除名一般都比较慎重,一般都规定2/3多数通过,泰国规定3/4,芬兰规定5/6。
     第二,辞职。一般都承认:议员向议长或议会提出辞呈,并为议会自动认可。但是在另外一些国家,议员的辞职只有要议会认可以后才有效:①芬兰,议员只有证明存在某些法律上或其他得到认可的障碍、妨碍其继续保持议员身份时。②英国,不能辞职,但如果得到受惠于皇室的职务则自动失去议员资格。④德国,议员要提出辞职要同其代表的政党和群众组织协商。
     ④议员的特权
     第一,言论方面的保障。各国议员都享有言论、表决的自由,但其范围有所不同:一是议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不负责任的权利。只要是执行职务时发表的意见及言论,都可以不负责任。例如法国和意大利;二是议员在议院内的言论、表决享有不负责任的权利上,英美日。
     第二,人身方面的保障。也他为责任两种情况:一是议员非经议院许可不能拘禁。议员不论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违法,也不论是重罪、轻罪,除现行犯外,非经议会许可不得拘禁,例如法德意;二是议员保障限于轻罪时,享有不受逮捕的权利。美宪法规定,两院的议员犯叛国罪、重罪和妨碍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英国类似。
     第三,生活保障。免受利益集团的利诱,保持政治上的独立性。
     日本:两院议长=内阁首相;议员=各部政务次官,单人办公室。
     美国:7.5万美元每年。往返选区乘坐交通工具,众议员32次,参议员22次,助手:众议员45人,参议员100人。
     ⑤议员的限制
     第一,不得出任议员的职业限制。
     第二,议员兼职的限制。
     第三,议员不得利用职权图利,不得自行增加薪俸。
     第四,议员不得无故缺席。
     2、议长
     会议是议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所以每个议会都有一个主持会议的议长。
     ①议长的产生
     四种情况:
     第一,选任制。议长由议会开会选举产生的制度为选任制,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议长是在议会选举中产生的。英国“生动的哑剧”。
     第二,当然担任制。基于某种身份而当然地出任议长的制度,为当然担任制,英国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
     第三,任命制。议长由议会或其他有权组织或人员任命产生的制度为任命制。如泰国上、下院议长,尼泊尔全国议会议长,约旦参议院议长,均由国王任命。
     第四,轮流担任制。在奥地利,由各州派出的首席议员依州的字母顺序轮流担任,在德国,联邦议院的议长由各州总理以人口多少为轮流担任。
     ②议长的地位
     议长的地位通常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议长是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总统因故缺位时,议长可代替总统。
     第二,议长是议会的领导人,职权限于议会内部,身份是议会的主持人。
     ③议长的职权
     第一, 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 在出现法定情况时兼任其他职务。
     第三, 议会的行政事务管理权。
     3、议会委员会
     ①常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是议会中固定设立的委员会,每届议会产生后组成,下届议会产生的时结束。常设委员会又可分为常设专门委员会和常设非专门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同某一特定的政府部门的活动有关,与政府的一个或几个部门对口设立,被授权审议这些特定领域的议案和其他有关事项。如财政、外交、国防等。常设非专门委员会不与政府的特定部门对口设立,可以审议任何议案,其中最重要的是程序委员会。
     ②临时委员会。
     为处理某一具体问题而设立的委员会。这有两种情况:
     一是处理临时发生的或专门性问题的委员会,问题调查或处理后即告解散,如调查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
     二是两院混合委员会和两院联席会议。
     这里还需要注意有一种由议会全体议员组成的所谓“全院委员会”,这是企图使某一给迅速获得通过的会议组织形式。
     “全院委员会”与议会全体会议的重要区别是:全院委员会上讨论某些特定事项,议事规则比较灵活,实际上是按特定程序进行的某一院的本身活动,举行会议时不由议长主持,而由全院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主持;议院全体会议由议长、副议长主持,并按严格的议事规则进行辩论,作出决议。
     ③委员会的地位。
     不同的政治制度中委员会的地位不同。在议会制国家是弱委员会制,在总统制国家是强委员会制=与行政的关系。
     在不同的议院委员会的地位也不同。以澳大利亚为例,在众议院中,议员对委员会中工作兴趣不大,试图加强委员会系统的努力收效甚微。截止70年代末,众议院中几乎一半后座议员以来没有在委员会中过。在参议院几乎所有的后座议员都参与委员会,平均每人参加两个委员会。
     在同一议院中,委员会的地位也不同。以美国为例,独立性委员会,众院议员如果参加这种委员会成员,就不得兼任其他委员会的成员,如拔款委员会。半独占性委员会,众院议员只成为一个半独占性委员会的成员,最多兼任一个非独占性委员会的成员,如司法委员会。非独占性委员会,众院议员可以同时兼任两个委员会成员,如哥伦比亚委员会。
     4、议会党团
     议会党团是政党在议会中的组织形式,是指议会中由来自同一政党或政治倾向相同的议员组成的集团。
     功能:协调本党议员的意见,使他们在议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便战胜其他对手,实现本党的政策主张。
     活动:确定本党的立法政策,提名议会中需要选举产生的职位的本党候选人。
     大致有两种类型:
     ①两党制国家的议会党团,以英美为典型。
     其总体特征从法律上讲并不是立法机关的一个正式组织,它只是议会中的一种政党组织,它的活动和组织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按照自己政党的纪律和惯例进行的。美国与英国有一定区别:
     美国:
     英国:
     ②多党制国家的议会党团。
     与英美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 更正式。
     第二,英美议会中的议会党团由一个政党的议员组成,法国议会党团是由若干个政党联盟组织而成立。
     第三,约束力更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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