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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一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概念的进一步理解:
       第一,税务行政复议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即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第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即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请求税务复议机关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予以救济的一种制度。
       第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尤其是国税系统更是如此。其他行政机关包括地方政府,均无权审理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税务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理决定,也不同于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行为,它具有自己的特征:
       1、税务行政复议以税务行政争议为其自身的调整对象,即所处理的争议必须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生的纠纷,而不是其他纠纷。
       2、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为前提,如果税务机关未作出处理,或者当事人服从了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就不存在了。
       3、接受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可以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构成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5、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不调解为原则。而且税务行政复议不作公开审理,一般也无须当事人到场。
       6、税务行政复议是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进行,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其他税务机关。

       二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解决和处理税务争议案件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指的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必须以查明的客观情况作为认定事实、判断证据、适用法律、作出裁决的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弄清客观情况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法办案。
      (二)一级复议原则。所谓一级复议原则,是指申请人不服原处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仍不服的,申请人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再逐级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三)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税务争议案件的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复议机关审理税务争议案件的权限不仅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且还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四)便民原则。就是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能够做到方便复议申请人,不使申请人因为复议活动而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这是区别于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特点之一。
      (五)税务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采用调解的方式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六)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原则。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税务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执行,不能因处于税务行政复议期间而影响税收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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