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经验
6.2.2 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逻辑
6.2.3 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价值判断
6.2.1 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经验
一般社会经验(日常知识)
一般社会经验可能在时间上具有历史性,在空间上具有地方性,但是对特定时空裁判事实的形成具有基础作用。它作为裁判事实形成的基础是潜在的,但却是不可缺少的。
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经验
裁判事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制度性知识,这个制度性知识展开的平台就是法律人在沟通中形成的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经验。
个体的直觉和经验
在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中,直觉表现为裁判者的一种对生活的直觉和法律感,直觉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和天赋的综合。
在裁判事实的形成中,个人的经验也是不可或缺的,这种个体经验就是作为裁判者个体的常识库。
6.2.2 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逻辑
必然性的演绎逻辑
所谓的演绎推理就是指不论其中的变项做怎样的代入,如果前提是真命题,则结论一定也是真命题,也就是说,演绎推理是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推理。
由于裁判事实形成过程和客观事实发生过程在时空上的分离,裁判事实的形成是借助证据形成的证据事实对客观事实推知的过程,因此,证据事实的认定是裁判事实形成的重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上,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
或然性的归纳逻辑
归纳推理不用“有效”或者“无效”来评价推理,而是研究推理的前提对结论的支持程度, 是一种或然性的判断,归纳逻辑包括回溯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概率推理。
回溯推理是指从结果推测导致其发生原因或条件的非演绎推理。类比推理就是指根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他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
概率推理是指通过刻画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所进行的推理。
6.2.3 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价值判断
事实范型的抽象性决定了裁判事实的形成需要价值判断
法律的抽象性和一般性决定了法律规范在陈述事实范型的时候采用了很多较为模糊的表述, 诸如“恶意”、”显失公平“等。这种语言的模糊性需要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解释,也就需要价值判 断。
客观事实的自在性决定了裁判事实的形成需要价值判断
1.从宏观上来看,人类的认识能力具有局限性,证据规则的设定就是为了能解决案件,采取 何种证据规则就需要价值判断。
2.从个案角度来看,每个案件都是过去时,不可能完全再现当时的情形,所以个案的价值衡 量对裁判事实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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