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提到,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在普通道路上,还是小区地下车库这种“非道路”,很有可能会涉及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问题。
这也就意味着,通常还会有后续的赔偿问题。
其中,如果涉及犯罪,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争议比较大的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两金”问题。
关于“两金”,究竟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它到底在不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呢?如果不属于赔偿范围,会不会造成民事赔得多,刑事反而赔得少?民事和刑事之间的衔接在哪里?
这一篇,我们就来好好聊一聊。
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如果是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方面一般都是不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由此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两金”属于精神损害范畴的话,那依据前文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领域肯定也不会支持。那么,“两金”的性质究竟为精神损失,还是物质损失呢?先说结论,“两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是物质损失。这经历了一个非常漫长复杂的过程。我们以死亡赔偿金为例,具体作以说明。针对死亡赔偿金,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学说,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目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认识,尽管存在各种不同观点,但对于其本质已基本形成共识: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或对生命价值的赔偿。它不是用来与人的生命进行交换或者对生命权的丧失进行填补的,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具有经济上的牵连和情感上的依赖,亲人的死亡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损害。一是为受害亲人支出救治费用和丧葬费用,为照顾亲人产生误工等“纯粹经济损失”,二是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的降低,三是因亲人不幸罹难而产生精神痛苦。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一开始,是把“两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中,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一次出现死亡补偿费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国家赔偿法》第34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对死亡赔偿金作了规定,规定其基本性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明确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对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2022年又修正该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这是后话。小结一下,立法者目前的立场,就是将死亡赔偿金正式“剔除”出了精神损失的范畴。既然“两金”不是精神损失,属于物质损失了,如果涉及刑事方面的赔偿,是否就意味着可以直接判赔了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从这条就可以看出,立法者并没有把“两金”直接列入赔偿范围。一是考虑到,“两金”赔偿数额往往比较高,七八十万是常态,面对高额赔偿,被告人在身陷囹圄的同时,往往无力偿还,这就容易导致“空判”的发生,相关判决成为“法律白条”,影响法律的尊严。二是考虑到,刑事案件,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既是对犯罪的惩处、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以故意杀人案件为例,如果判处被告人死刑,其实已经让其“以命抵命”,如果再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势必存在双重处罚的问题。传统上“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观念、做法,正是根源于此。三是考虑到,赔偿标准过高,实际极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矛盾化解。可以反思一下,我们什么时候最容易被激怒?是不是期待太高,但是结果却达不到的时候呢?赔偿数额如果很高,看似是对受害人的保护,但实际上,一旦满足不了预期,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整体稳定。其实,法院判决案件,不完全只是伸张正义,更多的,它还要承担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以我曾经在大学时期做过的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为例。是一个相邻关系案子,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买了一个住房,在二楼。原本一楼只是一个小商店,卖点儿文具之类的,相安无事。后来,楼下来了个火锅店。这下好了,天天油烟乌烟瘴气的,给我的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无法开窗、无法呼吸、家里的很多家具、墙壁都各种破损受影响。据当事人描述,因为这个事儿,家里读高三的孩子,学习成绩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多次交涉无果后,我的当事人直接把家里的管道给截断了(他们当时的房子是整体上下管道相通的)。这就直接造成,楼下火锅店的油烟无法排出,被迫关停。当事人基于相邻关系,起诉火锅店,要求赔偿自家损失。火锅店也不是吃素的,觉得你让我无法营业了,还让我赔那么多钱,根本不干。案子从一审打到了二审。我也就是在二审中,接手了这个案子。二审庭审中,中院法官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陈述后,采取了“背对背”调解,也就是和双方单独谈一谈。最终的结果就是让火锅店速速赔偿一部分,案结事了,有种各打五十大板的意味。你看,法官不会因为火锅店给当事人家里造成了各种损害,就直接让火锅店赔偿天价,也不会因为火锅店干不下去了,就直接放他一马,一毛钱不赔。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法官判案,有他们的裁判规则,不仅要考虑案情,更多的,还要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也正因此,如果把“两金”全部纳入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天价“两金”,常常会让被告人无力承担。更何况,被告人即将身陷囹圄,本身又没有收入来源,承担那么多赔偿项目,只能沦落为“一纸空文”。而受害人因为看到判决中载明的“天价赔偿额”,心理预期自然也会“水涨船高”。一旦得不到,滋生不满,从而不断上诉、申诉,案结事不了,平白多出许多事端矛盾。总体来看,不判赔“两金”是基于被告人普遍无力赔偿以及“空判”所引发的系列问题等而“不得已”作出的务实选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那么问题来了,简单的民事侵权案件,尚且还能得到“两金”的赔偿,然而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反而不在判决赔偿范围,会不会造成民事赔得多,刑事赔得少?民事和刑事之间的衔接在哪里?第一,单纯的民事案件,责令被告人作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有理由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更重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往往也有意愿、有能力作出相应赔偿。这与附带民事诉讼大不相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结合这两个法条,不难看出,赔偿到位,态度诚恳,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自身的量刑可是有很大影响的。所以,如果被告人有能力进行赔偿,多半会选择积极赔偿,让被害人得到更有效的救济,自身也能得到从宽处罚,获得“双赢”。当然了,如果被害人家里“不差钱”,也不愿意谅解被告人,那就另说。作为普通大众的一员,你务必要明白,如果接受了金钱,就很有可能“放”被告人一马。没想清楚,就稀里糊涂接受了“金钱的洗礼”,只能悔不当初。当年,涉案人李刚的儿子李启明在校园里酒后飙车,直接让两个花样年华的女子一死一重伤,给受害者家庭带去了不可磨灭的打击。后来,李刚和儿子在媒体面前痛哭流涕,并且很快奉上了40余万元,在法律层面上获得了谅解,最终在交通肇事一死一重伤的情况下,只获刑6年。被害人事后万分痛苦,说不知晓接受赔偿,在谅解书上签字意味着什么。但也不得不接受现状和事实。又有人要鸣不平了,凭什么呀?这不就是妥妥的“花钱买刑”吗?你要知道,人犯了错,承担错误固然没有问题。但是,你不能无休无止。不能既让人家付出那么多金钱,又丢失那么多自由。那样,其实也不公平。如果你觉得,我不差钱,我就是不原谅,那好了,你别接受人家的钱财,让他好好地在里面接受劳动改造吧。那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你接受了人家的钱财,对于刑期的减少,就不能再多置喙。第三,交通事故类犯罪,因为有交强险的存在,所以,可以判决赔偿“两金”。前面所说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两金”,最根本的,就是怕“空判”。但是,交通事故类犯罪,有一个与其他罪不同的特点,就是有个神奇的险种——“交强险”的存在。既然每辆车都要投保“交强险”,这个保险赔偿数额又不错,能承担一部分费用,权衡利弊,就可以判决赔偿“两金”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中提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最后这个司法解释告诫了我们一个道理,买车,一定要上“交强险”。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赔偿,不判赔“两金”,除非确实有偿付能力。但如果是交通事故类犯罪,是要赔偿“两金”的。综合本篇以及前几期文章,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发生在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民事、行政领域,其实基本一样,与道路不道路的,没啥太大关系,区别真不大。至于不同究竟在哪里,如果你还不明白,不妨再好好回顾一下前几期的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