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或调整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上述之外其他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适用对象:初次申请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但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而申请变更调整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一)依申请即办(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或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二)依申请流转(除即办事项外)。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第一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一项。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全文。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税总发〔2015〕42号)第五条。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第一条、第三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全文。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全文。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全文。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试点取消有关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48号)附件2。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或调整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上述之外其他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名称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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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申请调整时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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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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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上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
即时办结流程图:
限时办结流程图: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1.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2个工作日办结;不符合上述条件,5个工作日办结。
2.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调整, 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领用数量核定调整可即时办结;不符合上述条件,5个工作日办结。
3.普通发票核定调整,即时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办理结果
完成票种核定并发放《发票领用簿》或完成票种核定调整。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网厅电子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12366查询。
十八、咨询途径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12366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1236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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