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吉林之声
母亲再婚,晓刚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上大学期间,继父曾负担晓刚4万元生活费,后来母亲与继父离婚,继父想要回这笔钱,他的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不会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晓刚上大学期间收到的这笔4万元生活费应视为继父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支付后,继父既不享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不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利益、情感的情形,无权主张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所以,继父的请求于法无据。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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