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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遗嘱已经成为财产规划中不可或缺,特殊情况下甚至是唯一的工具。但立好一份遗嘱并非易事:它需要立遗嘱人的大智慧,既要让自己的配偶生前有保障;又能兼顾各方利益,做到不偏不倚,有时候甚至要给隔代做好安排;它也需要立遗嘱人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毕竟民间朴素的语言并不能替代法律精准的表述,如果死后让人猜猜猜,很可能没法实现立遗嘱人期望实现的安排。

只是,鉴于中国目前的现状——继承法的严重滞后,遗嘱检证程序的缺失,遗嘱文化的欠缺和其他财富管理工具的缺失,使得我们的遗嘱目前仍然停留在1.0时代:即遗嘱本身的效力仍然需要很多的人力财力去认证;而对于遗嘱文化发达的西方特别是美国,遗嘱效力已经不再是个问题,更多的问题是对遗嘱内容的探究,也就是我说的遗嘱2.0时代。

遗嘱1.0时代的问题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去世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做的安排。因为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死无对证,所以法律对遗嘱这一工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有严格的要求,为的是保证这份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公证遗嘱之所以被广泛认可是因为公证遗嘱是按照遗嘱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完成,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遗嘱的效力;而即便是最近热火朝天的中华遗嘱库,其制作或者保管的遗嘱仍然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才可以实现继承。所以,遗嘱1.0时代,大家的关注点都在遗嘱本身的效力。

有趣的是,因为遗嘱效力认定规则的不确定性和认定结果的不可测性,本应在遗嘱领域充当大任的职业律师却被边缘化,这就进入了遗嘱效力认定的死循环:未经公证的遗嘱基本上都需要经受遗嘱效力的挑战,而公证遗嘱没法满足当事人多样性的安排。所以1.0下的遗嘱体现的遗产安排都过于简单,很多时候只是明确财产归属;对这种财产安排对继承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没有太多的考量:如因为遗产只给部分继承人而剥夺继承人权利可能带来的争议风险;如遗产指定给自己孙子女继承但可能因为孙子女未成年最终遗产受控于外人的风险;特别是个税的强化可能带来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财产汇算清缴带来的税务风险等。可以说,1.0版本下的遗嘱其实是个财产安排的权宜之计,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安排。

另外,因为在1.0版本下在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过度强调了形式要件和当事人的遗嘱能力,而忽略了即便满足形式要件和遗嘱能力实质要件,当事人仍有可能会做出和自己意思相悖的遗嘱,特别是当事人被洗脑或被精神控制时,当事人实质已经成为遗嘱受益人的工具,遗嘱已然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近年来被诟病的保姆遗嘱就是个例证,在遗嘱效力上,此类遗嘱没有任何问题:当事人制作遗嘱或自行前往公证处制作的遗嘱完全符合各个要件,但遗嘱背后都是故事。此类遗嘱的存在更多是因为我们没有正确的遗嘱文化和传承教育:遗嘱不仅仅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更多时候是通过遗产安排实现自己对子孙后代的传承。

总之,1.0下的遗嘱因为偏重遗嘱本身效力问题而忽略了遗产的整体安排,过度关注怎样写一份有效的遗嘱而忽略了即便遗嘱有效,遗嘱也可能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1.0下的遗嘱只是满足了立遗嘱人浅层次的要求:我的财产我爱给谁就给谁,而忽略了立遗嘱人的深层次要求:人走家不散!

如果说遗嘱1.0还只是停留在我的财产,我爱给谁就给谁的认知,那么遗嘱2.0就是财散人聚,人走家在的全方位的安排,是真正意义上的传承。


1
遗嘱不是快意恩仇,而是各方利益的平衡

白头偕老可以有,但同年同月同日死很难。总有一个人先走是大概率的事件,所以给之后走得伴侣在财产上做出适当安排是身故后家安的一个重大保障。

中国人的血缘认知在继承时是最深刻的,很多人做遗嘱安排时对配偶考量的不多,特别是如果配偶是再婚的,这实际为自己最后的生活和身故后的家乱埋下了隐患。再婚配偶因另一半身故后没有任何保障会有异心,而另一半的子女也会对再婚配偶虎视眈眈,生怕自己的老父亲或老母亲中了对方的蛊惑剥夺了自己的继承份额;即便是原配夫妻,如果子女众多,如果不对自己配偶提前做出财产上的安排,一旦走后也会因为赡养或财产共有容易出现风险和争议。

虽然说手心手背都是肉,但中国人还是喜欢以个人喜好或者谁对我好,我就给谁来分配财产。可以预想的是,因为分配的不公平,子女之间很可能会关系疏远,有的甚至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内心底,我想没有一个人希望看到自己死后子女形同陌路,所以对自己死后的财产有一个公正公平的分配不仅定分止争,更重要的是你的子女因为你留下的遗产有了进一步的联系。

2
生前处分和身后遗嘱分配

中国人的不安全意识决定了很多人临走才会想到写遗嘱来安排身后事,特别是媒体的很多宣传给了财产但没人赡养让很多老年人更是对生前处分财产心有余悸。但是,很多时候,继承人最后继承财产时自己也已经进入老年,遗产对其只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

另外,目前中国法律下,尚未有遗嘱检证的程序,所以即便有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可能也是费时费力费钱。如果生前处分部分可以处分的财产,给到需要的继承人,既满足了继承人的亟需,也减少了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时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但怎么给,给什么,给多少,何时给,这个需要因时制宜。既不能因为生前处分而影响了自己最后的生活质量,也要保证对的时间对的地点给到对的人。

目前为止,我们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出台,但随着个税系统的日渐完善,这些税种的出台也不过是时间问题,虽然没有人可以预测是何时。生前提前处分部分资产也避免了日后可能基于新税种出台增加的财产上的税务负担。

所以,能在子女最需要的时候给与比身后给与更具有价值,在不影响自己生活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做部分财产生前处分既可以应对未来因为财产在个人名下可能产生的税务负担,也减少了继承人未来的继承成本。

3
遗嘱、意定监护、保险等多工具的使用

在美国的遗产安排中,生前信托、遗嘱、遗嘱信托、人寿保险、授权委托等都是多工具的组合而非单一工具的选择。但在中国,因为法律的滞后,我们自身本身认知的有限及外来工具在中国本土的不匹配等导致了目前为止遗嘱可能是唯一被普遍认可为是财产规划的工具。但实质上,规划的工具除了遗嘱外,人寿保险、意定监护和协议安排都可以成为现有法律下不错的规划工具选择。

只是如何运用好这些工具,特别是法律规定比较粗糙,尚未有细化规则的意定监护,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既要对未来的法律规则有个相对准确的预判,又要不脱离实际地做出安排,这不仅需要财产所有人的综合智慧,更需要专业人士的专业判断。

但是对于相对比较成熟的人寿保险而言,我们需要的是结合财产规划的可能的现金流需求做出合适的配置,使得立遗嘱人也好,继承人也好能够在需要的时间有现成的现金流去应对。

而协议安排,是目前整个财产规划中最被忽略,但也可能是最经得起未来司法实践验证的方式。因为除非财产来源非法或财产规划侵害了第三人的权利或规划本身违法,否则当事人之间一切的真实意思表示基本上都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所以,在其他外来工具尚未能实现本土化时,不妨好好使用协议安排。

总结

虽然我们还处在1.0遗嘱效力时代,但整个财富管理的市场已经向2.0时代迈进,所以多角度、多视角去做好财产规划,遗嘱规划从1.0到2.0的升级也将是个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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