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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可述——眉山历史人物(106)

张可述(1523—1590),字惟孝,号芦村,明嘉定州洪雅县芦村(今眉山市洪雅县柳江镇)人。父亲张鹏去世时,张可述还不满两岁,由生母袁氏抚养,6岁时便到外地读书。他聪明努力,嘉靖十五年(1536)考取秀才第一,入学补为博士弟子。嘉靖二十六年(1547),张可述又考中进士,不久就被任命为陕西咸宁县(西安市)知县。

嘉靖廿九年(1550),张可述任兵部武选司主事,第二年因病离职回乡,嘉靖三十三年(1554)病愈后又回到京城复任原职。三年后因政绩突出被任命为浙江按察佥事,主管治理河渠与缉捕匪盗。在任期间,他为一些无辜被囚的人平反冤屈。一次在审理地方恶棍阻扰盐法按律应斩的案件时,朝中大臣受贿庇护,但张可述不顾得罪权贵,仍然坚持将恶棍正法。

嘉靖四十年(1561),张可述升任贵州布政司右参议,第二年受到以前所得罪的大臣邬茂卿借故为难。十月,他以母亲年老请求回乡奉养为由,获准辞官回乡。

嘉靖四十一年(1562),张可述应洪雅县知县束载聘请,主持编纂《洪雅县志》(2卷),编纂时以“山云野樵”为号,对县内许多史迹进行考述,并在县内留有多处石刻题字。张可述的著作还有《梓里资谭》、《云樵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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