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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独居过世,前妻的女儿来分遗产,还把101岁的爷爷告了


日前,101岁的高龄老人陈老伯突然收到了来自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和传票,通知其作为一件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而案件的原告竟是陈老伯已故的儿子陈某的继女郁某。

原来,陈老伯已故的儿子陈某与原告郁某的母亲于1982年结婚,两人均为再婚,原告系其母亲与前夫所生之女,当时16岁。婚后陈某居住于其工作的煤气厂集体宿舍中,而原告则随母亲居住。1988年,煤气厂将位于杨树浦路的一套房屋分配给陈某、原告母亲及原告居住,住房调配单上房管所意见写明此前原告母亲居住于霍山路。原告1984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结婚后,不再与陈某及其母亲共同居住。2000年,陈某与原告母亲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杨树浦路房屋由原告母亲居住,陈某获得房屋补贴2万元并搬离该房屋。之后陈某购买了作为本案遗产的控江五村房屋,并居住至去世。

陈某去世时无其他在世子女,其母亲也已去世,其父亲陈老伯为继承控江五村房屋,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明确,陈老伯是陈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陈老伯据此继承了房屋并办理了过户,后又将房屋以80万元出售。原告得知此事后诉至法院,认为其作为陈某的继女,也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陈老伯给付其房屋出售款的一半,即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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