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北美生活的管大大,我们中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我们买卖的房子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有人说,美国的土地都是私人的,这一切都是真的吗?今天让我来告诉你事情的真相。
美国国土面积约为937.26万平方公里,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与我国有很大区别。
根据美国《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美国实行公私兼有的多元化土地所有制。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约占31%;州政府所有的土地约占10%;市政府所有的土地约占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土地约占58%。
所有权人可以分割处理地面权、地上空间权(包括建筑物的容积率以及容积率范围内设定的通过权)和地下权(包括地下资源开采权)的土地使用权。
与中国不同,美国土地所有权都是永久使用权。
土地的所有权不因所有人不同而不同。联邦、州、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各种使用权各自独立、不得平调。确实需要调整,要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权属纠纷由法院解决,政府不担任调解仲裁角色。
在美国开发房地产买入,或者是油气公司、其他矿产公司进行矿产勘探与开发,不仅需要从矿产持有者处获取租约,还需要与地上权利持有者协商达成地表使用协议。
在联邦政府持有矿产权利的情况下,需要与土地管理局(BLM)达成租约;在州政府持有矿产资源权利的情况下,则需与相关的州政府协商租约事项;若矿产租约的所有人为印第安部落,则需与印第安事务管理局(Bureau of Indian Affairs)协商。
如果石油公司或者其他矿产公司不用进入地表进行开发,一般则无需与地上权所有人达成协议。但如果矿产所有人/承租人需要设置管道、井巷等设施,则需要与地面持有者达成协议。
从土地授予方式看,联邦土地一般通过土地管理局(陆上)和海洋能源管理局(Bureau of Ocean Energy Management,BOEM)(海上)以招标方式授予;州立土地一般也通过招标方式授予;而私人土地一般通过协商方式商谈租约。
能源公司或者其他矿产公司开采地下资源,需要与地主签订土地租借合同,支付一定比例的矿费及红利,在获得政府审批后获得土地权益。
如果资源所在地的地上权和地下资源矿权所有人一致,能源公司可获得完整的土地租约(Fee Interest);如果地上权和地下资源矿权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能源公司可以分别协商,也可以仅获取地下资源矿权租约(Leasehold Interest),并向地表权所有人进行相应赔偿(矿产权相对于地表权具有优先权)。
在美国买土地、房产,一般需要先进行所有权调查,包括地上以及地下权的所有权链条,在所有权报告中必须列出地上进入权的限制,还需要列出层位限制。例如:从地表至地表下1 500尺处或者从地表下3 200尺至地表下5 200尺或者某个井的生产区间为XX小镇、OO Section、XX范围为某某油气公司所钻。
在美国土地制度中,有矿产权的支配地位(Dominance of Mineral Estate)。所有权分裂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矿产权具有支配地位,即地表权益所有人不能阻止矿产资源所有人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换句话说,即矿产权益的所有权人可以在需要的合理范围内最大化地使用土地进行勘探开发。
但现在同时有一个合理照顾原则(Accommodation Doctrine)。1971年德克萨斯高级法院的一个案例改变了矿权所有人的绝对优势地位,此后未获得地表使用权的矿权所有人不得滥用地役权,并据此开始援引'合理照顾原则',对矿权所有权人对地表拥有的地役权予以限制。如果根据油气行业的惯例,有允许开发商开采油气矿产的替代方案,则根据'合理照顾原则',开发商应该采取替代方案,以避免对地表所有权人的使用权造成破坏。根据双方达成的地表使用协议,矿权所有人可能需要因对地表破坏而向地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且在开采完毕后还需将地表恢复原状。
一般情况下,作业者和地表权人都尽量避免采用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地上、地下权分属不同人所有,在油气租约中会约定地表损害条款,规定相关的支付细节和地面使用限制、地理位置、路面宽度、通行权等。
美国土地的空间权,即在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建筑物,必须报政府审批。与中国不同,这个审批是个漫长的过程,少则3至5年,长则10年8年。
美国土地权拥有者,每年需要向政府缴纳地税。地税的标准,地区不同、使用性质不同差异很大,农地、林地最少,房产最高。一般是按其交易价值的百分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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