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二是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4年缩短到3年。 三是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 四是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是规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不得标注的内容。对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商标等重要信息标注的位置及其与农药名称的字体大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六是规范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6项新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农药登记管理中存在3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产品数量多。由于现行法规规定农药产品可以进行正式登记,也可以进行临时登记,而临时登记要求低,企业热衷于临时登记,致使农药产品数量大量增加。 二是“一药多名”。目前农药产品可以使用3种名称,即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许多企业为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编制了五花八门的商品名,“一药多名”问题突出。 三是标签管理不规范。现行农药法规及配套规章缺乏对农药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规范,导致农药企业在标签上将商品名标注十分醒目,而将通用名印得很小,使农民、甚至农技人员都难以辨认产品的名称和特性。 为配合6项新规定的施行,农业部把2008年确定为农药登记管理年。一是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的力度,省农药检定所已将6项新规定印刷 成宣传画发放到每个市县乡村。二是进一步强化农药市场监管,从生产源头抓起,严厉打击制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省农业厅拟在用药季节,抓 好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农民手中坑农害农。三是不断完善相关标准。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加快对农药含量、配比以及登记评审等标准的修订 和完善。四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农药登记信息公开透明度的力度,为广大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提供信息服务。五是进一步加快对《农药 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国内农药行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农业部的工作,认真落实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的内容,带头执行6项新规定。 (胡昌弟)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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