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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终止与续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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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当a.劳动合同期满、b.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退休年龄的、c.员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d.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e.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劳动合同终止。新劳动法律并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提前通知,所以即便是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在法律上企业也无需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但是从管理角度,无论是从离职交接的角度还是从员工利益保护的立场,企业提前30天左右通知终止还是有必要的。

(2)不得终止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劳动合同不能终止: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的续签。劳动合同期满是否续签,涉及到双方的合意,同时也涉及到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作为企业人力资源部的续签操作而言,在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30天左右,人力资源部可以向员工征求意见,问询如果企业不降现有工资待遇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时员工的意愿;与此同时,人力资源部向其职能部门征求留用该员工的意愿。如果企业和员工都愿意续签,则应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和员工都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愿意续签而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但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愿意续签而员工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但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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