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准许在下列地点停放:
(一)机动车公共、专用停车场;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三)在设有分时分类停车标牌的路段按规定时间和车辆类型停放。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和临时停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行驶方向道路右侧顺向有序停靠,右侧前后车轮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公分;
(二)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
(三)临时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
(四)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下列道路和地点禁止机动车临时停车:
(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双向仅有两股以下(含两股)车行道的窄路;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
四、公共汽车应按规定的站点靠边停车上下乘客,设有港湾式车站的应顺序排队进入站内停靠。
五、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只准许在临时停靠点停车上下乘客;在其他道路上,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靠路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乘客上下完毕后应立即驶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依法予以处理:
(一)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临时停车或停放的,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行为依法处罚;
(二)在允许停车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由交通警察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依法处理;
(三)在允许停车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由交通警察予以警告;在同一路段再次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机动车并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
(三)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
(四)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