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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2009-07-27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准许在下列地点停放:

(一)机动车公共、专用停车场;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三)在设有分时分类停车标牌的路段按规定时间和车辆类型停放。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和临时停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行驶方向道路右侧顺向有序停靠,右侧前后车轮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公分;

(二)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

(三)临时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

(四)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下列道路和地点禁止机动车临时停车:

(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双向仅有两股以下(含两股)车行道的窄路;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

        四、公共汽车应按规定的站点靠边停车上下乘客,设有港湾式车站的应顺序排队进入站内停靠。

        五、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只准许在临时停靠点停车上下乘客;在其他道路上,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靠路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乘客上下完毕后应立即驶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依法予以处理:

(一)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临时停车或停放的,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行为依法处罚;

(二)在允许停车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由交通警察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依法处理;

(三)在允许停车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由交通警察予以警告;在同一路段再次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机动车并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

(三)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

(四)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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