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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10%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分配是指企业账务上的分配,还是指将利润汇出境外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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