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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什么时间缴税?
发布时间: 2009-09-25 14:23:34  点击次数: 字体:【

  问: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10%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分配是指企业账务上的分配,还是指将利润汇出境外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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