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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潘金莲状告《我不是潘金莲》,能赢吗?


2016年由冯小刚导演、范冰冰领衔主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随着该电影的热播却也引发了全国潘氏宗亲会的不满,认为该影片有损潘氏名誉。来自广东增城市的癌症患者潘金莲,更是一纸状书将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等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

 

那么何为名誉权?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所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而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

 

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潘金莲,是特指历史小说中的潘金莲,而不是原告广东增城的潘金莲。所以,笔者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不成立,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第一,其塑造的人物不具有排他性。在本案中,潘金莲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人观看电影后都能理解电影中的潘金莲历史演义中的潘金莲而不是指来自广东增城市的癌症患者潘金莲。

 

第二,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众所周知这个影视作品基于虚构小说改编,而不是纪实性的文学作品,电影中提到的潘金莲和现实生活中来自增城市的潘金莲没有任何交集,被告主观上没有故意毁损增城市的潘金莲的意思表示,所以说被告是不存在主观过错的。

 

第三,没有发生危害后果。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因为这个影视作品中并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只是借用历史演义中的虚构人物的名字,所以没有使没有增城市的潘金莲社会评价降低即没有使其名誉造成现实损害后果。

 

综上,侵犯名誉权要求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行为人在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将法律条文强行与自身联系起来,依法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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