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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存在即合理”不等于“存在即合法”!三论“自物抵押”

最近一段时间,有一些“砖家”、自媒体、从业者疯狂为汽车融资租赁回租“自物抵押”的行为洗白。之前写了两篇文章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自物抵押”属于非法行为,今天我们从逻辑角度分析一下“自物抵押”属于非法行为。

之前两篇关于“自物抵押”的文章得到了很多读者的支持和肯定,但是也有一些读者留言提出反对意见,其中数量最多的一个观点就是“存在即合理”。

老黄这里想对那些抱着“存在即合理”观点看待“自物抵押”的读者说一句:“存在即合理”不等于“存在即合法”,千万不能偷换概念。

首先,“存在即合理”指的是对于一些存在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但是所谓“合理”存在的现象不等于就是合法的现象。例如,贩毒、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虽然从非法利益大、社会有需求等方面可以得出“存在即合理”的结论,但是不能偷换概念认为这些是合法的行为。这些非法存在的现象更多的是因为一小部分人为了利益而形成的违法犯罪行为,正是因为有这些为了利益而不惜破坏法律的人,才有了“存在即可合理”的现象,但是“合理”不等于合法。因为所谓的“合理”更多的是从犯罪分子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从社会和法律角度考虑问题。

其次,一些读者留言还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回租业务过程中对于“自物抵押”有必要的需求,所以认为应该对“自物抵押”行为进行宽容对待。这个观点就更加片面了,不能因为社会有需求就认为可以做非法行为。

难道因为穷人需要钱就可以抢银行那?

难道因为单身有需求就可以卖淫嫖娼吗?

难道因为吸毒分子有需求就可以贩毒吗?

难道因为有单身男子有娶妻需求就可以贩卖妇女吗?

难道因为不孕不育者有需求就可以贩卖儿童吗?

难道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有需求就可以非法“自物抵押”吗?

这种观点完全是本末倒置的想法,是否合法才应该是考虑一个行为的前提。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社会需求才应该被鼓励和支持。不合法前提下的需求都是非法需求,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打击。

融资租赁公司从自身角度考虑,认为“自物抵押”是融资租赁公司需求的行为,但是“自物抵押”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监管秩序、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从社会逻辑角度看,“自物抵押”依然是应该被打击和抵制的行为,也更应该支持国家法律制裁和打击“自物抵押”非法行为。

自物抵押参考资料:

【原创】融资租赁标的物,是租赁物还是抵押物?再论“自物抵押”非法行为

【原创】法律专家不懂法?物权法定!“自物抵押”是非法行为

从《机动车登记规定》,看“自物抵押”的非法属性

【原创】安徽阜阳汽车抵押政策会成为回租“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吗?

汽车回租大结局?阜阳车辆抵押登记新政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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