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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推荐|棚户区改造的几点思考


棚户区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界定,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简易、使用年限长、质量差、建筑密度大及基础设施简陋的居住区域。城市棚户区一般是指:以木板、土坯或简易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作为屋顶的简易房屋,包括一些低矮易塌、基础设施简陋的小平房和被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屋及危险房屋的建筑。棚户区一般处于城市区与郊区环线以外,由住户们占用城市空闲土地自行修建。


无论在哪个城市,“棚户区”三个字始终代表着物质匮乏的城市贫民社区,也是城市底层社会和人群的标志,虽然在经济发展带动及国家政策扶持下,近几年其教育条件、生活水平及职业状况都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大部分居民工资收入低、身份无法转换、无法享受住房、医疗、教育等各方面的优惠条件、住房面积小、人口密度大、基础设施建设程度低接近于无,严重影响着群众生活及安全。其居住人口杂乱,社会矛盾深刻,成为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高发地段,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及文明。


棚户区就如城市肌体上的一块无法遮挡的伤疤,琳琅满目、充满着现代化气息的高楼大厦与这些低矮、落后、破旧的棚户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它时刻提醒着和昭示着社会发展存在的巨大差异[1]


近年来,棚户区改造已经成为我国公共投资的一个热点领域。2008-2014年,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仅2013-2014年期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2015年又新开工各类棚户区改造580万套。在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收获民心的同时,也显著发挥了扩大投资和带动消费的积极作用。政府近年来大力推进改造的棚户区,是专指那些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料,从各地的摸底及抽查数据来看,全国目前待改造的棚户区仍然超过2000万套。根据国务院2015年6月的37号文布置,2015-2017年我国还将改造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1800万套。当前,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对国家持续发展具有多重深远的战略意义[2]


对于棚户区改造整治本着“改善民生,服务人民”的思路,保证结构安全,技术实施方案可行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改造前充分收集厂区居民需求,并在方案中加以考虑和落实。

(2) 因地制宜,根据厂区实际情况的差异,区别对待,做到“一栋一案”,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3) 满足简洁大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节能环保、美观实用的要求。

(4) 在房屋改造前,考虑房屋主体结构加固、坡屋面构件修缮更新、平屋面保温隔热及防水改造、外立面及楼道清理和粉饰、房屋内老旧管线更新改造、住区室外环境适当改造。但实施房屋维修改造前,应对部分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5) 坚持“先现场调查,后图上作业,后详细设计”的原则开展设计工作[3]


要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则需要建立针对性的工作机制。


首先,需要加强组织领导,从事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部门内部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在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协调。同时,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有效统筹,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各部门之间需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


其次,需要加强规划和指导,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将工作的底数摸清对于开展棚户区改造而言可以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在工作中,必须要明确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工作目标,了解工作的重点和重心,掌握工作步骤,保障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最后,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制度,棚户区改造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更是民生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政府需要制定全方位的考核制度,并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落实相关考核制度。同时,需要对各级政府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工作进展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此外,政府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可在社会各界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来[4]


近年来,各地土地收入和公共预算收入增速放缓,特别是“国发43号文件”剥离地方平台公司政府融资功能,资金问题已成为继续稳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最大障碍。而PPP模式,从政府融资角度考虑,实质上就是将短期内需要的大量资金分别列入政府今后预算,由社会资本先一次性投入、今后政府逐年还款,直接解决棚户区的资金来源和还款周期问题,有利于减轻地方财政集中负担压力;从项目角度考虑,PPP模式有助于提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效率;从社会资本角度考虑,运用PPP模式可使社会资本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随着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进PPP的力度正在不断加大,国内涌现出许多PPP项目和PPP基金,对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财政压力、提高公共物品服务效率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以PPP之名变相进行融资,这样会导致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且风险分担不合理,未能有效发挥PPP的核心作用,未能实现物有所值。因此,政府应正确对待PPP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结合各项目的特点,寻找最佳模式,合理分配风险,审核风险分配方案,避免承担过多风险而加大财政压力。同时,PPP项目各方应公平分担风险,合同要长期公平和动态公平,以提高效率和实现“共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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