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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石雯

乙方(旅行社):北京华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许可证编号:L-BJ-CJ00637

经营范围:出入境旅游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邮轮产品名称:皇家加勒比 - 海洋赞礼号

团号:见《出团通知》。

出发日期:2018-08-05

邮轮线路:

第二条 行程与标准

具体以《出团通知》为准

邮轮上舱位类型

房型客人姓名
阳台四人间石雯
阳台四人间陈墨函
阳台四人间石为民
阳台四人间赵慧萍

房间入住安排表格列示为参考,客人可自行调整,订单内房间中调整不影响旅行。

住宿天数:7晚8天

第三条 旅游费用及其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26116元,签署合同时需要同时付款,合同才会生效。如果只签署合同但未同时付款,合同取消。

价格已包含:1、船票、港务费2、领队服务费及分摊费

价格未包含:1、邮轮服务费: 普通客房14.5美金/人/晚,标准套房以上房型17.5美金/人/晚(小费金额供参考,具体以船上公布金额为准)2、港口岸上观光3、不含船上收费项目4、如无特别说明,费用不包含保险

备注:

如您选择了北京-天津往返大巴,请注意,大巴车在船开前7天前可以退改,如果是在船开7天内,是无法退改的。

此优惠价格在1.30前预订并提供护照信息有效,一旦预定,不得退改:)

阳台无遮挡,套房是银卡套房:)

乙方提示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邮轮旅游意外保险,甲方可自愿购买。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礼仪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

2.甲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填写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证件并保证提供的证件在有效期内(护照有效期需大于回程日期6个月以上),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等,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3.甲方应当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及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要求,自觉参加并完成海上紧急救生演习,对有关部门、机构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4.甲方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法律、法规规定及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禁止带上船的违禁品。甲方应遵守邮轮禁烟规定,除指定的吸烟区域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

5.在邮轮旅游过程中,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

6.在邮轮上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认真阅读并按照邮轮方《每日须知》和活动安排,自行选择邮轮上的用餐、游览、娱乐项目等。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7.甲方参加邮轮旅游以及岸上游览必须遵守集合出发和返回邮轮时间,按时到达集合地点。

8.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不得损害乙方和其他旅游者及邮轮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邮轮(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游的,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10.甲方不能成行的,经乙方同意后,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邮轮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应按实结算。提前声明约定不能换人的特殊航次除外。

11. 甲方接受并同意,乙方未达成团人数时,乙方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

12.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获得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所有出行客人的同意,有权代表所有出行客人签署本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的邮轮旅游产品说明、登船相关文件、已订购服务清单等简称《出团通知》,-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甲方,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3.乙方应在出团前,以邮件等形式如实告知邮轮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遵守邮轮旅游产品说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礼仪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禁忌。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乙方应对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适当措施。

4.当发生延误或不能靠港等情况时,乙方或乙方履行辅助人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布信息,告知具体解决方案。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依法对甲方信息保密。

6.因航空、港务费、燃油价格等费用遇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六条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42人;低于此人数或超过此人数不足再组成整团时,乙方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甲方知晓并同意。

第五条 甲方不适合邮轮旅游的情形

因邮轮上没有专科医师及医疗设施,邮轮离岸后无法及时进行急救和治疗,为防止途中发生意外,甲方购买邮轮旅游产品、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与邮轮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适合自身条件的邮轮旅游活动。如隐瞒有关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邮轮旅游,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担必要费用

(一)甲方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双方约定扣除必要费用的标准为:

1.行程前61日至90日,扣除旅游费用的30%;

2.行程前31日至60日,扣除旅游费用的50%;

3.行程前15日至30日,扣除旅游费用的80%;

4.行程前14日至当天,扣除旅游费用的100%;

因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一旦确定舱位不可随意解除合同。如旅游者仍然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旅游者同意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扣除旅游费用;;

甲方行程前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或者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费用全损无法退还。

(二)甲方因疾病等自身的特殊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按照约定扣除旅游费用。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按照前款的约定扣除旅游费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再退还旅游费用。

第七条 责任减免及不可抗力情形的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旅行社免责

1.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方应协助处理。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3.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因参加非乙方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甲方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邮轮行程随天气、港口条件、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存在不确定性,邮轮行程中或出发前发生的部分行程变更或取消部分停靠港口或取消航次等情况,按以下约定处理:

①在总行程自然天数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如果出现启航延迟、港口停靠时间缩短、取消港口、返航延迟抵达的情况下,船方负责提供餐食和各项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②行程自然天数减少:赔偿执行船方公布政策,乙方不提供额外赔偿;

③非因乙方原因取消航次的,甲方可以按照船方公布的政策获得相应赔偿,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行程前30日至_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2.行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3.行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4.行程前3日至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二)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不真实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因不听从乙方的劝告、提示而影响旅游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差价的1.5倍。

第九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甲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乙方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甲方、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甲方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旅游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说明

1.合同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任何时间由于邮轮公司、包船社等机构调价发生的邮轮产品价格变动,均不能更改本次合同约定;

2.票价不包含保险。由于个人原因造成邮轮旅行期间的意外伤害损失与组团社及销售机构无关。乙方已提示甲方购买旅行保险,甲方自愿决定是否及如何购买,放弃购买保险的甲方需要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明确声明自行承担旅行期间的意外风险、突发疾病风险和财产损失风险;

3.甲方境外购物发生的税费自理,税费由海关和相关监管单位直接向甲方收取,发生瞒报、逃税等情况属甲方个人行为,与乙方等销售和组团社无关,乙方等销售和组团社不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甲方被列入海关限制出境名单,或发生因海关核查后被拒绝出境,或被目的地国家海关禁止入境等情况,属甲方个人责任和过失,损失自负,乙方等销售和组团社不承担相应责任;孕妇不允许登船(登船时超过24孕周或以具体包船社要求为准)如未提前告知怀孕情况被拒绝登船/出票操作,费用全损,客人责任自负。

5. 请注意:邮轮公司规定每间舱至少需要有一位21周岁以上的成人,请您在报名的时候确认每间舱至少有一位21周岁以上的成人,我们只会在船开前出票的时候核对出生年月日,如果到时候发现同一舱内没有人大于21周岁,您将无法登船,费用也是无法退还的。

6.关于购物的风险提醒:无论您是在船上还是岸上观光的时候购物,请一定要谨慎,因为我们和商家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如果您回国后想退,我们只能尽量帮您要到商家的联系方式,您需要和商家直接沟通,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也需要您自行负责。

7.预定前请确认儿童年龄在6个月以上且每间舱至少有一个人21周岁以上,我们只会在船开前出船票的时候核对出生年月日,如果到时候发现年龄不符合要求,您无法登船,费用也是无法退还的。

8.出行客人中包含出行时70周岁以上老人,需要另行签署《高龄人士免责声明》。提示客人行前检查身体,确认身体健康适宜旅行,同时建议购买保险。声明书如未签字则视同预订人已向老人转达旅行风险。如发生身体问题,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9. 三人间必须住三人,四人间必须住四人,如果您人数不够,是需要按照整间来支付的。如果您两个人只支付两个人的费用,预定的是三人间或者是四人间,我们视为无效订单,费用会给您退回。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内向旅游质监机构申请调解,或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的旅游行程单、邮轮旅游产品说明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等均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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