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彭文华,女,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银河路第一居民组17号,身份证号:4323221966111764212,联系电话:13973755763。被告:叶孟希,男,汉族,1965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路224号,身份证号码:430903196504230017,联系电话:15084935750。原告彭文华向被告叶孟希追讨欠款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2022)湘0903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告叶孟希归还原告彭文华欠款35.9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叶孟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经被告的多次鼓动与引导,邀约我进行股市投资。他声称有多年的炒股经验,在家底薄,成本小的背景下,通过几年的炒作,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回报,现在也买了房子,置了新车。我身为一个下岗女性,更是个股盲,社会阅历也很短浅,被他的游说打动了心。他信誓旦旦地向我保证:你不懂炒股不要紧,只要你筹措资金作成本,我协助你完成证券账户的注册,账号密码由你管理,你只要把资金转入证券帐户内,无需你劳神费力,定会赚得盆满钵满,你只等分享利益就行了。截至2014年4月,我依照他的吩咐与指示,其转入证券账户36.8万元,之后以该笔资金滚动炒股,认购哪一支股票,购买多少资金的股,全部由他掌控。期间,他也时常向我反馈一此利好消息,但没有收到一笔利益分成款,直到2016年,他电话通知我,炒股帐户的资金已全部亏损,闻讯我如坠万丈深渊,拆借40万元,投资炒股36.8万元,瞬间化为泡沫,寻死的心都萌生了。好在事先有约,他承诺担负36万元亏损,过段时日将如数归还。我不知是陷阱还是骗局,多次追讨未果。2016年底,我专程去益阳追债,他说钱是欠你的,但现在还不起,欠得起总是可以的吧。我告诉他,为了归还拆借资金,我拆东墙补西墙,时下已是山穷水尽,借贷无门了。他哪怕变卖房子、车子,也要在负债数目上消赤。为此,我与他口头发生了争执,他知道我动了真格,不取真经不回头,于2016年12月29日出具了欠条,负责归还证券帐户内的36万元资本,我揣着这一纸文书归家等待,仅在2019年4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还了1000元,时间飞逝,又过快三年了,今年年初,我与被告交涉欠款事宜,他推诿搪塞,表露出老赖的本色,我只得寻求法律援助。遂于2022年1月,向南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当南县人民法院通知被告的开庭日期时,他以案件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要求转至赫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2年5月12日开庭,2022年7月12日下达判决书,判决我败诉,被告不担负归还欠款的责任,减半收取我一审的案件受理费3342.5元,我对赫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将白纸黑字的收款36万元,由被告归还的凭证,错误地定性为委托投资理财合同纠纷,事实认定有误。
为维护我一柔弱女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物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求,依法判决一审无效,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挽回我的损失,本人将不胜感激。
此致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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