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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摘要: 洪府厅发[2011]147号

 

为贯彻落实《2011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洪府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解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分块运作、抗风险能力弱、参保职工跨区域看病难等问题,建立起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根据《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29号)、《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洪发〔20092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规范、便民、公平、效率、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和服务,不断增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能力,逐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促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底之前基本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市级统筹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市、县(区)两级经办管理模式,

三、实行六个统一,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一)统一覆盖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前已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统一筹资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1、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的缴纳。在职参保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参保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每年11日调整。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以及实际医疗费用水平变化,经市政府批准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2、失业前已经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照5%的比例缴纳单建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参加单建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划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特殊病统筹及住院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是指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之和。20016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200161日以后实际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实际连续缴费年限。

不足年限的,必须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登记时已退休的按登记的时间)的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足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不足年限期间补缴后个人账户划入按缴费基数的2.9%进行补划。不补足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资金可一次性退还。

参加“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视为实际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计入、不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照当时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后可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5、以单位职工身份或20031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手续、领取了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补缴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基数及比例:200311日前退休的,以2002年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补缴;200311日以后退休的,以其办理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补缴。

补缴年限:200161日前退休的,按上述补缴基数及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200161日以后退休的,按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最低男满30年、女满25年和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条件计算需补足的缴费年限。

6、中断缴费、停保续保等补缴按照历年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

7、单位欠费补缴的以当时的工资总额为补缴基数。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

8、国有和大集体关破改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执行现行财政资助政策,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补助办法和标准予以补助。

9、单位参保时退休人员多于在职职工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按照6%的缴费比例为退休参保人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参保后出现退休人员人数多于在职职工人数时,以单位首次出现退休人员多于在职职工人数时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为所有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每增加一名退休人员,单位以该退休人员退休时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0、城镇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现行缴费标准及办法按照洪府厅抄字[2011]265号文执行。以后,根据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调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计算缴费。

(三)统一待遇水平。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按以下规定,统一确定本市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个人账户

划入基数: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本人缴费基数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基数,无本人养老金作为基数的,以上年度本市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年龄段划分:按照法定退休年龄划分为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段和法定退休年龄(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段。

划入比例: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按照2.9%划入,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含法定退休年龄)按照3.5%划入。

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到:用于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及购买有关医疗器械的费用、住院期间的空调和取暖费用、因急性病发作发生的急救车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费用、预防接种费用、缴纳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

2、统筹待遇

统筹待遇是指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统筹待遇包括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医疗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Ⅰ、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全市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报销比例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⑴、恶性肿瘤限7000元;⑵、糖尿病限4500元;⑶、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限3000元;⑷、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限2500元;⑸、慢性肝炎限3000元;(6)、肺结核病限2000元;⑺、精神病限1000元;⑻、血友病限7000元;⑼、艾滋病限7000元;⑽、高血压病3000元。⑾、再生障碍性贫血限3000元;⑿、系统性红斑狼疮限2500元;⒀、帕金森氏综合症限2000元;⒁、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限Ⅱ级以上3000元;(15)、冠心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3000元;(16)、老年痴呆症4000元;(17)、肾病综合症限2000元;(18)、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9)、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仅限申报两种病种;最高限额以核定的所患两种病种限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所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待遇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血透或腹透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在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支付90%,个人自付10%;其它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及医药费用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范围的均不另设个人先自付比例,直接按统筹支付80%、个人自付20%比例报销。

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和用药范围,按照[《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范围》(试行)、《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试行)]执行(详见附件)。

Ⅱ、住院基本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和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政策内支付比例统一为: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300

500

700

报销比例

98%

95%

90%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剔除各种政策规定先予支付的费用、超床位费、起付标准、全自费费用、限价材料的超限费用等之后的部分。

参保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以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基数,第二次住院按20%的比例递减,之后不再递减。

2)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额为6万元。

3)参保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医疗待遇按照洪劳社医字[2008]17号文执行。

4)三大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

“三大目录”相关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如下:

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目录中甲类项目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8%,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

(5)转外地住院治疗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其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报销。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在国内旅行、出差和探亲等期间,因突发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同时,需在出院后60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6)、将部分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经省级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并充分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Ⅲ、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额为20万元;即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享受限额为26万元。

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6万元)以上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以自然年度计算。

3、待遇享受期

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从下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申报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月为当月。下月1日为计算待遇享受起始之日。

⑵、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因故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需提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缓缴,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期限最长为3个月,缓缴期间不划个人账户、可享受统筹待遇。

参保人因欠费被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的3个月内足额补缴所有欠费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补报。

⑶、3个月以上的欠费、中途参保、中断缴费、停保续保和退休不足年限缴费等的补缴(不含责令限期的补缴),不收取滞纳金,足额补缴的年限视作实际缴费年限。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因参军、入学和工作调动至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单位的,可以申请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封存。

调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原已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续保的,不设置统筹待遇等待期。

缴费两年以上无欠费记录的在外务工人员,欠费一年内补足欠费的不设置等待期,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

6)、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乡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保登记前患有各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各种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具体疾病名单根据情况由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每年11日公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36个月的支付等待期。

4、异地安置人员及常住外地工作人员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之后,才能享受异地就医的相关待遇。

在外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明确居住地和异地定点医院(需当地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证实),经批准后享受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时间以申请批准的登记日期为起始时间。

在外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在登记后半年内社会保障卡在本市暂停使用、个人账户可定期发放本人,申请的异地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可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统一基金管理。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收统支,市、县(区)两级经办管理模式。

1、设立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

2、设立市本级和各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

3、市本级和各县、区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先进入市本级和各县、区基金收入过渡户,按月上缴至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4、市本级和各县、区基金支出户用于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医疗保险支出需要列出计划报市医保处汇总后,由市级财政专户核拔。

5、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全部纳入市级管理范围;县、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费用支出先由县、区历年滚存结余支付。历年滚存结余用完后,由市级统筹基金专户划拨。

6、职工医疗保险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征缴。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全额征收。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对象为县、区属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县、区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对象为市属及中央、省属驻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省、市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等。

7、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市级财政根据市医疗保险处汇总的市本级和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帐户,由市、县(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五)统一经办流程,明确市、县(区)两级经办管理职责

全市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里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的要求统一制定。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严格规范和执行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流程。

明确市、县(区)两级经办管理职责: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县、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计划;做好各自征缴对象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县、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统筹待遇的审核支付及与各两定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做好对有关两定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汇总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编制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算计划;做好市本级征缴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做好市本级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划入、统筹待遇的审核支付及与各两定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区与各两定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做好两定机构协议书的起草和组织签订工作;监督指导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工作;规范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流程。

(六)统一信息系统。全市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全市统一规划要求,整合资金、资源,多渠道筹资,加大投入,建立市级统筹范围内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2011年底全市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即时结算,并按照全省“金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逐步为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一卡通”打下基础。

四、健全四项管理机制,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落到实处

(一)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系,完善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调整职责分工,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效率。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辖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二)强化监督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里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两个定点)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管理。两个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要严格按照赣人社字[2009]324号文件规定执行;两个定点机构的资格准入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批准两个定点机构;对违反有关规定,需取消两个定点机构定点资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建立健全两个定点机构公示机制。取得两个定点资格的两定机构统一由省厅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取得两定资格且和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两个定点机构名单及详细情况在醒目位置公示;两个定点机构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标牌,以利参保人员选择就医。

建立健全两个定点机构协议谈判机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谈判的程序和办法,积极探索谈判的组织、管理、方式、纠纷处理等办法。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谈判程序和办法,统一与两个定点机构谈判,通过谈判确定付费标准、结算方式、部分药品及诊疗项目收费价格、部分参保人个人负担水平等内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卫生、市财政、市发改等行政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参保人代表等对谈判过程及内容进行监督。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两个定点机构之间实行协议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从取得两个定点资格的机构中择优签订服务协议,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的两定机构,县、区不再另行签订协议。对在各自辖区内取得两个定点资格的机构中未与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政策选择签订协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该明确服务范围、服务人群、就医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付费方式和费用结算、监督监察、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必须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两个定点机构信用分级管理机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两个定点机构考评分级结果,按不同等级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获得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措施。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加强对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两个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按文件及协议规定予以处理。对取消定点资格的,统一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

两定机构考核。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自签订服务协议的两定医疗机构每年按照协议内容及要求进行考核。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管理机制,确保医疗保险服务优质高效和基金安全运行。

(三)建立风险应急机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应急管理制度。参保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甲类传染病、爆发性传染病以及食物中毒等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遇到紧急与特殊情况时,市、县(区)政府要保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市级统筹为契机,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市、县(区)政府根据保险医疗经办工作正常开展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民编制;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年度正常工作经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量和工作质量情况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要结合“金保工程”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

(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覆盖、基金征缴等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如期完成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按照固定征缴总量和当年增收数量分别按一定比例计算,由同级财政给予医疗保险激励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市级统筹工作列入民生工程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县、区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考评制度,对市级统筹工作进展及医疗保险工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指导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均衡顺利进行。市财政局要督促县(区)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的落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加大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投入,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11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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