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个好朋友,给老编留言,让讲一讲压载水排放的事情。
注意到5月11日,嘉兴海事局处罚了一艘国际航行船舶直排压载水的案例(全省首例),虽然对于压载水讲过多次,老编觉得依然有必要再念叨念叨。
老铁原汁原味的留言是这样的:
你好老编!叨扰了跟你请教一个关于压载水处理记录的问题,以前多次看你推送过关于压载水处理记录相关的文章,我轮自从去年安装了压载水处理系统压载水管理计划都是D2的处理方式,按照我的理解每次压载水作业必须按照D2方式经过压载水处理系统压排水,记录上必须按照3.2记,如果因特殊原因用不了或系统坏了需向主管机关申请豁免,但是有时实际情况不允许比如装卸货作业太快用系统根本来不及,或者国内港口长江水太脏用不了,我想问的是第一,同一个海区比如国内在国内卸国内装不用处理系统行不行?有没有相应的公约规则支撑?第二,有压载水处理系统的船舶是不是必须用D2方式?记录必须是按照3.2记录?除了特殊情况,第三,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向主管机关申请豁免,这主管机关是指哪个单位?国内是海事局么?国外又是哪里?第四,我压水的时候经过了处理系统排水的时候可不可以不经过系统?如果可以有没有依据?比如这次我在红海卸红海装就涉及这个问题,我轮自从安装系统之后前任就用过一次,我接班后这问题一直困扰我,我们机务老轨给我的指示是能用尽量用,用不了还按3.1、3.3记说公司体系规定的,我自认为是不可以的也没和他争,还望你不吝解惑一下,感谢万分。
这位朋友写的很多,总结下来三个问题:
一是:装了D2,压入和排出必须用D2么?
二是:水脏D2不能用的情况下,用D1,会被罚么?
三是:压载水的记录该怎么搞?
相信,上面三个问题也是很多朋友关注的,本期老编尝试给大家解答一下。
在回答这几个问题以前,我们先回忆和熟悉与压载水相关的规定包括两类:
一是:《压载水公约》及其配套导则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中与压载水有关的条款。
《海环法》通过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把压载水的排放纳入国内法规,并且要求追究法律责任,最高可以罚款20万元。同时,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引入了国家有关规定的概念,也就是上面的《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需要注意的是新《海环法》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是2019年发布的,所以,这个办法还得改。
我们清楚了相关规定,如果本期有的事情老编没有讲清楚,大家都可以从上面几个文件里找出答案。
《压载水公约》针对的是国际航行的船舶,对于内贸船舶压载水无需处理,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报告,按照这个规定的第九条,内贸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一网通办的“海事危防信息系统”向靠泊地海事处进行船舶压载水排放报告,如果系统坏了,登陆不上,应向靠泊地海事处进行书面报告。
有人问:不报会有什么后果?
不报,自然也是罚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排放压载水同样应当提前12小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靠泊后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国际船舶进出口岸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压载水报告单》。报告单可书面提交或者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采用电子数据上传的方式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一网通办)。
大家都知道压载水的排放有D1和D2两个标准,但要注意D1是一个过渡性标准,D2才是终极状态,那么,什么时候要满足D2的标准呢?
按照《压载水公约》D2标准强制实施的大限是2024年9月8日(这个老编普及过多次了),所以各位船东不要再盯着IOPP证书换证窗口什么的,无论你的IOPP何时换证,2024年9月8日之后都要满足D2的标准,还有几个月的时间,没装设备的装设备,没改管理计划的改管理计划。
那么,装了D2,压入和排出必须用D2么?
装了D2之后,排出压载水必须满足D2,压入不要求。
压载水证书、压载水管理计划上面都要改过来,不能D1和D2兼用,只能选择D2,没改的就是缺陷了。
那么,如文首老铁所言,水脏D2不能用的情况下,用D1,会被罚么?
对于已经强制执行 D-2 标准的船,如果遇到压载水设备坏了,水脏不能用等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排放,船舶首先应给官方,也就是跟港口国联系,打个电话或发个邮件,按照港口国的指示进行操作。
如果D2排放不能满足,在港口,一般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是:按照该轮配备的《压载水管理计划》中列明测应急程序,启动应急程序;
二是:申请将压载水排放到港口提供的压载水接受设备或船舶之中(非免费项目),跟污油水回收一个程序;
三是:前往公海(符合压载水置换的区域)进行压载水置换,多次置换后满足D2的排放标准,再回来。
四是:在港口国区域不排,只压入。
总结一句话:港口国对压载水的管制是排出,压入不管理,坏了,上报,听官方的!
有朋友对D1和D2还存在点误解,咱们回忆下公约内容。
D1是要求压载水置换率达到95%,就可进行排放,D2是压载水的处理达到每立方米中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个,每毫升中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少于10个。
这两个标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D1是物理方法,D2是化学方法强制杀死一些微生物,D1无论如何置换,也达不到D2的标准。
所以,压载水设备坏了,水脏不能用了,只能请示官方,不能自己决断(愿意抗事的除外),因为使用D1的方法,无论怎么置换,也达不到D2的标准。
当然,明白了世间的所有道理,也不一定能把事情办圆满。
就如同,题目开头这位朋友的疑惑,这位朋友纠结是一些客观实际:时间来不及,条件不允许,甚至于官方没给明确指示。
这些都不是理由,海事局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再紧急,打个电话的时间都没有么?
遇事不决,问海事,如果不闻不问,罚款也是活该的!
一般船舶装货时,需要排放或者调拨压载水,卸货需要压入或者调拨压载水,咱们举个例子:
一艘国际航行船舶,从澳洲装货,到南京卸货,这时候属于压载水跨国履行,如果在南京港排放压载水,就需要处理后满足D2排放才满足要求,如果仅仅压入,不涉及排放,进行不进行D2随意选择,不排起码不会被罚款。
这艘船,接下来北上青岛装货,到了青岛又要涉及到压载水的排放,这时候压入和排放压载水是否需要进行处理呢?
严格意义上讲,在南京压入的水虽然是我国的,但是考虑到压载舱内的水,有澳洲水的参与,所以这时候的压载水排出,依然需要使用处理设备,满足D2要求方可排放。
有的朋友说,我打电话给地方海事处,怎么有的地方不给明确说法?
按照公约要求,对于压载水的排放,岸上没有接收设施,船上又不能处理压载水满足D2排放要求,只能去公海置换。
我国港口众多,一些小港口并没有配备压载水接受设施或者船舶,严格执行会影响地方经济,让接电话的同志怎么回答呢?
但是,公约和法规要求就在那里,老编也不能妄自出馊主意,一旦违反,处罚的法条在那里摆着呢……
对于压载水的记录,IMO搞了一个新标准BWM.2/Circ.80通函(请参考:压载水记录这个老大难,有了新标准,!这么干,PSCO干瞪眼,不这么干,等着倒霉吧!)
BWM.2/Circ.80通函把压载水处理操作按照A/B/C/D/E/F/G/H,八个代码进行分类:
代码A指压载设备处理后压入作业,也就是当压载水从海里经处理设备处理后打入压载舱;
代码B指压载设备处理后排出作业,也就是当压载水从舱内经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出到海里;
代码C指压载水置换作业,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压载水置换作业,二是压载水通过内部循环处理或在压载舱中处理作业。
代码D指从港口或接收设施压入或排放压载水;
代码E指 压载水的意外排放/泵入或其他异常泵入或排放;
代码F指压载水管理系统故障或不可操作;
代码G指 压载舱清洗/冲洗、清除和处置沉淀物;
代码H指 其他业务程序和一般说明。
经过这么分类以后,压载水的记录涵盖了压载水进出的各种情况,我想它能够彻底解决了朋友们的记录疑惑,在港内压入未经压载系统处理的压载水按照项目D记录,这位朋友可以仔细阅读,希望对他有用。
有人说这个BWM.2/Circ.80通函还早,2024.8.1才实施,老编有点瞎操心。
实际上通函是建议性质的,生效后,不这么记也不强制,但是挡不住PSCO的滞留和罚款,老编已经尽力了,有的人爱抬杠,真是没办法。
对于压载水的罚款,这是没有上联的,主要是把握三个点:不报告、不记录和违法排放。
a.如果压载水排放,没有向海事机关报告,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进行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b.如果压载水排放没有记录,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六条进行罚款。
c.如果压载水非法排放,事实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的内容,可以以此进行处罚。
注意到,《海环法》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海环法》中涉及压载水的违法行为最高可阀20万,我想这个管理规定应该会很快被修正的。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