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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关于救生(助)艇降落至水面并在水面进行操纵的公约要求的梳理和解读
近期,港口国监督分委会办理了一起东京备忘录三方复议案例,发现PSCO对于救生艇、救助艇降落至水面并在水面进行操纵的公约要求的理解存在分歧,因此小编就此项公约及其修正案要求进行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一、案例涉及问题概述
缺陷1 THERE IS OBJECTIVE EVIDENCE THAT THE FREEFALL LIFEBOAT NOTMANOEUVERED INTO THE WATER IN THE VESSEL ENTIRE LIFE(8MONTHS)
缺陷依据: S74-17/CIII/R19.1.2.3.4(1996年修正)
缺陷2 THERE IS OBJECTIVE EVIDENCE THAT THE RESCUE BOAT NOT MANOEUVEREDINTO THE WATER IN THE VESSEL ENTIRE LIFE(8MONTHS)
缺陷依据:S74-17/CIII/R19.1.2.3.6(1996年修正)
二、公约及其修正案梳理
1996年6月,IMO通过了MSC.47(66)号决议,对1974年SOLAS公约第III章进行了全文修改(第17次修正案),并于1998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在弃船演习中,对救生(助)艇降落至水面并在水面进行操纵,在该条的3.3.3-3.3.6款上进行了具体要求。
此后的两次修正,都是针对救生艇的要求的。分别为:
2004年5月,IMO通过了MSC.152(78)号决议,对3.3.3款进行了全文替换(第31次修正案),该修正案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明确了由“指定船员”在水面操纵救生艇。
2006年12月,IMO通过了MSC.216(82)号决议,对3.3.4款进行了全文替换(第37次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08年7月1日生效,对自由降落救生艇自由降落的周期的要求更加严格,但是在具体操作上提供了更多选择。
三次修正案对照如下:
修正案年份
内容
1996
AMENDMENT
3.3.3除本条之3.3.4和3.3.5规定以外,每艘救生艇应在每3个月至少1次的弃船演习中乘载被指派的操作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3.3.4当自由降落降放不可行时,允许将救生艇降放至水中.而不作自由降落降放,条件是救生艇在每6个月内至少有1次乘载被指派的操作船员自由降落降放,并在水中进操纵。然而,在不可行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将这个周期延长至12个月,但必须以不超6个月的间隔期进行1次类似的降落试验。
3.3.5  对于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如果由于港口泊位的安排和其营运方式不允许生艇在某一舷降落下水,则主管机关可准许救生艇不在该舷降落,但是,所有这些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下降1次,并每年降落下水1次。
3.3.6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救助艇而不是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应乘载被指派的船每个月降落下水1次,并在水中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这一要求每3个月至少进行1次。
2004
AMENDMENT
3.3.3  除本条 3.3.4 和 3.3.5 规定者外,每艘救生艇在弃船演习中,应每 3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由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练。
2006
AMENDMENT
3.3.4  如果救生艇作自由降落下水,在弃船演习中每3个月至少有一次船员应登上救生艇,在其座位中正确系固并开始降落下水程序直至但不包括实际释放救生艇(即:释放勾不应松开)。之后,救生艇应乘载要求的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以次要的降落下水方法乘载或不乘载操艇船员降放至水面。在两种情况下,救生艇应由操艇船员在水中操纵。在不超过六个月的间隔中,救生艇应乘载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模拟降落下水。
对于专用救助艇,3.3.6款的内容自1996年修正后,一直没有做出修正。
四、结论
类别
适用修正案
降放要求
水面操纵要求
吊艇架式救生艇
1996年修正案
每次弃船演习,都应至少降下(lower)1艘救生艇;如船舶配备多个救生艇,在逐次演习中降放(即不能始终降放同一艘救生艇);如船舶只配备了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也需降下(lower)。
在每3个月至少1次的弃船演习中乘载被指派的操作船员降落下水,并在水上进行操纵
自由降落式
2006年修正案
每3个月至少有1次船员登上救生艇,至座位正确系固,开始释放程序,但不脱开艇钩。
然后3选1:
1.承载要求的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
2.以次要的降落下水方法乘载操艇船员降落至水面;
3.以次要的降落下水方法但不乘载操艇船员降放至水面
3个月内,无论如何降放,救生艇都应由操艇船员在水中操。
在6个月的间隔中,救生艇应乘载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进行模拟降落下水。(MSC.1/Circ.1206)
专用救助艇
1996年修正案
应乘载被指派的船每个月降落下水1次,并在水中进行操纵。在任何情况下,这一要求每3个月至少进行1次
综上所属,文中开头提到的复议案件的第2项缺陷-关于救助艇演习的缺陷公约依据正确,但是第1项缺陷关于自由降落救生艇演习缺陷依据显然是错误的,正确依据应该为S74-37/CIII/R19.1.2.3.4(2006年修正)。
但是作为SOLAS公约第III章第19条-应急训练与演习,其要求的内容并不涉及船体结构、设施设备和检验发证等方面,因此新修正案对“老船”同样追溯,按照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手册的惯例,PSCO在写公约依据时,可以不必考虑修正案次序,直接写S74/CIII/R19.3.……也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写了修正案次序,一定要对应正确。
SOLAS公约至今已经经历了50余次修正,公约条目众多,适用范围和生效年限也比较繁复,这给PSCO在查找公约依据适用上带来了诸多不便,不经过仔细梳理分析,往往容易出错,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在书写公约依据时保持严谨的态度;另一方面我们要功夫下在平时,切实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对公约条款应用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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