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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5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附件1由于较大,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






  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年度


  填报说明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个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应当分别填写本表。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规范填写。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优惠事项名称”规范填写。

  五、备案类别:企业根据情况选择填写“正常备案”、“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是指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事项,在其备案后的有效年度内,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优惠事项起止日期。对于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具体起止时间的定期减免税,填写相应的起止期间。对于定期减免税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停业,填写汇算清缴日期)。

  七、主要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主要政策依据”规范填写。“主要政策依据”涉及税法和具体税收政策文件的,填写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

  八、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具备相关资格的,应当填写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相关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按照规定,不需要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原软件企业证书、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认定文件、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九、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或颁发证书的实际内容填写。

  十、有关情况说明:企业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企业备案的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的,企业应当指明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或项目。

  特定行业、范围、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

  部分优惠事项对承租、承包等有限制的,企业应予以说明。

  备案时一并附送相关书面资料的,在本栏列示相关资料名称。

  十一、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填写。

  十二、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本表的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提交资料是否完整进行形式审核。受理环节不核实企业备案资料真实性,备案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机关回执栏中标注受理意见,并注明日期,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十三、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付企业作为提交备案的证明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采取网络备案的,其留存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规定。

  附件3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汇总纳税企业是否适用本表,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规定。

  二、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填报本表。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级分支机构不填报本表。

  三、各列次填报

  (一)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填写工商执照上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一个分支机构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的,填写本表时,对该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依次逐行填写完毕后,再填写下一个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优惠项目:由总机构填报二级分支机构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优惠项目名称。

  (四)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享受优惠政策的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规范名称,填写至县级税务机关。如“XX省(市、区)XX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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