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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食堂的涉税处理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自办职工食堂对外采购需要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属于餐饮服务),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方可列支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餐饮公司。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餐饮公司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的增值税的餐饮业发票,由于该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合并到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参考:无锡六分局 周晓良 张宇雄的文章进行营改增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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