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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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