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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暂估入账应何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这几个增值税问题很重要


我公司年底开展促销,采取先向零售商发货暂估入账

过后再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请问应何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你公司上述情况应在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如先开具了发票,应在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取得利息收入,请问增值税有什么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金融企业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请问企业提供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因此,若您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请问明年小微企业还能继续

享受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未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仍可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编辑设计:石家庄国税

来源:河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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