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政策引发了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这篇政策到底有什么点值得会计关注?这些文字下隐藏了什么?让我们一起结合原文慢慢分析。
一、只有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No!请看第二条和第八条: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又有哪些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1种:
1. 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2. 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 从境内的农(牧)民等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只有一张发票就能税前扣除了吗?
No!请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
>>>>费用报销光附一张发票是远远不够的!那么除了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外,常见的可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还有哪些呢?
1、实物资产
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2、租金发票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大,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4、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详情请点击
三、什么时候凭借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了呢?
>>>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指的是多少?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四、什么样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不合规的发票又有哪些呢?
1、 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 发票上显示编码简称的存在错误;
3、 拿到的成品油发票不是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的;
4、 成品油发票“单位”“数量”栏次填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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