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览】
某税务稽查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展开稽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工业实业和其他实业,注册类型为合资经营企业。
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两个年度的账册、凭证、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就相关的涉税问题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进行了询问。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不甚清楚,尤其是对支付董事会费、赠送给员工个人礼品、住房补贴等方面具体税收政策竟毫不知晓。该公司对在公司任职受雇的部分董事会成员发放董事费,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与其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结束,该公司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处理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被处以罚款14万余元。
【风险点睛】
风险点A: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点睛1:注意是不在公司任职、雇佣的情形下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个税哦!
风险点B: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睛2:若发放对象是任职受雇的董事会成员,理应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结论】
案例中的董事会成员在公司任职应该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