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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
作者:厅财务处 发布日期:2011-03-15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由各市选择1个以上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进行试点,正式启动了我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
《意见》全面部署了本次试点工作,对各试点县(市、区)做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意见》指出,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范围是指农村中小学在布局调整中撤并停办的所有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以县为主、分类指导;依法处置、保护权益;循序渐进、试点先行”的基本原则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闲置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教育等农村公益性事业。
《意见》规范了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程序。要求对所有闲置校园校舍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通过排查核实,进一步明确闲置校园校舍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单位,再按规定和程序为权属单位核发或申请补办土地、房产等有关权证,在此基础上多方参与共同研究提出处置方案,报试点县(市、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意见》明确了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基本方式。一是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建筑质量较好,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闲置校园校舍,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如:调整用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勤工俭学、实训基地、教师周转用房等。二是调整用于农村公益事业。教育系统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应根据其使用特点,调整用于农村公益性事业。三是置换、变卖、出租。对已明确产权归属,且不适合用于教育等农村公益事业的闲置校园校舍,可以依法置换、变卖、出租,所得收益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归属进行分配。四是其他处置方式。对不能采用上述三种方式处置的闲置校园校舍,其土地和房屋资产属国有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收回,属农村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五是依法确定存在争议的闲置校园土地权属。
《意见》对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提出了六点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优惠政策、依法保护捐资者权益、科学统筹规划、严肃工作纪律、及时总结完善。同时《意见》还明确城市及未开展试点地区的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问题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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