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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青苗费】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行政法--中顾法律网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精神,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结合枣庄实际,特制定“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与有关问题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被征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年产值标准的50%计算青苗补偿费。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表中未列出的:

  1、苗圃苗木,每亩6000-10000元(含苗木树种及培育、移栽等各种损失)。

  2、鱼塘,每亩10000-14000元(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

  3、藕塘,每亩7000-10000元(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

  4、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补偿的,报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按《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搬迁压煤建筑物在省新的规定未出台前,仍按鲁政发[1999]24号文件执行。

  三、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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