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对泉邱二村原村主任孟玲芬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案件,做出一审宣判(多名同案犯同时获刑)。
法院宣判后,孟玲芬对一审判决不服,当庭表示将进行上诉。
被告人孟玲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
同案犯分别被判处1-8年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期;两名犯罪行为轻微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法院宣判后,孟玲芬对一审判决不服,当庭表示将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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