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今后微信、微博的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事实上不光微博和微信: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些均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成为证据。
在 IT之家 网站中评论可以成为证据,在百度贴吧发帖可以成为证据,在淘宝和卖家聊天也能成为证据。
大家在今后的互联网生活中,一定要谨言慎行。
不过说到这,可能有人要问了:“是不是我拿着同事开玩笑说,欠我 1 万元钱的聊天记录就可以去告他了”?
其实没这么简单。
司法承认了电子证据的有效,但在程序上,并未作出相应的简化,依旧要按照证据印证规则操作:
一定要保留原件
首先,一定要注意,最高法承认的是聊天记录,而不是聊天截图。
截图,或者用手机录制当时的聊天记录视频,这些都是无效的。
因为电子数据拥有容易被篡改的特性,法院在接到你的证据时,首先考虑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过篡改。
法院会把两方的聊天记录对在一起,通过完整性,推断真实性。
要么你能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原文,要么你能让微信官方出具当时的聊天记录。
不过呢...微信早就说了:我们不留存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
所以,切记留好聊天记录原件。
要坐实对方身份确为本人
其次,就算有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记录是有效的。
因为存在盗号的可能,所以你必须证明,当时和你聊天的,就是对方本人。
如果对方用自己照片做头像还比较好认定,如果不是,就需要通过聊天记录的上下文,来推断对方的身份,形成证据链条。
里面要有能体现对方身份的信息,或对方本人的语音。
实在不行,那也要保证,对方的账号是手机号注册的(手机号已经过实名),已经绑过银行卡。这样只要能证明对方并未被盗号,就可以坐实对方身份。
要证明他真的欠你 1 万
如果有借条,那就上借条。(需要完整注明借款人,借款金额,最后还款日期)
如果没有,也可以在微信中调取钱款去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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